西藏信托获准可提高信托贷款额度,可谨慎开展Pre-ABS
摘要 10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西藏银监局关于西藏信托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批复和关于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的请示等批复。信托个人贷款和企业资产证券化都是信托业的“创新产品”,从这一批复也可“管窥”银保监会对此类业务的态度。西藏银监局关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信托个人贷款业务
10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西藏银监局关于西藏信托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批复和关于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的请示等批复。
信托个人贷款和企业资产证券化都是信托业的“创新产品”,从这一批复也可“管窥”银保监会对此类业务的态度。
西藏银监局关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批复显示,同意西藏信托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额度,但不同意西藏信托调整融资主体范围。
具体内容为,同意西藏信托在满足前期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融资人所在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及实际融资需求,在抵押率不超过70%的前提下,按需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不得超额放款),并做实抵押担保及贷后管理,有效强化信托贷款贷后管理力度,确保贷款资金有的放矢,避免贷款资金被挪用现象发生。
西藏银监局认为将未在工商登记中列示,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代持”或“暗股”)纳入融资主体范畴,仅通过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难以合法有效证明其股东有效身份,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非经营用途的可能性较大,存在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因此,按照审慎监管原则,不同意西藏信托关于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
因此,按照审慎监管原则,银监局不同意西藏信托关于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
西藏银监局还公示了西藏信托《关于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的请示》,并批复同意其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按照信托部年初工作会议中有关“引导信托公司深度开展标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精神,短期内适当参与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切实做好前期业务储备,为下一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奠定坚实基础,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逐笔上报审核后有序开展。
西藏银监局同时提示,由于该类业务多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委托方以银行居多,且单笔业务规模较大、期限较长。因此,要求西藏信托一要严控整体“通道类”业务规模;二要控制此类业务新增的笔数和单笔规模,避免过度扩张;三要审慎开展pre-ABS业务,优先选择委托人资质实力强、资产质量好、流动性好的项目,不得变相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规避监管充当通道,一经发现将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8月末,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指出“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类业务一般指业内所称的“通道业务”。自监管于去年底出台一系列压降通道、遏制多层嵌套投资的政策以来,信托业信托资产余额以及通道类信托资产余额均下降明显。
目前中国信托业协会尚未发布二季度的信托业数据。银保监会6月6日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4月末,信托业信托资产余额25.41万亿元,比年初减少8300亿元;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余额14.97万亿元,比年初减少6700亿元。而关于Pre-ABS,Pre-ABS业务作为资产证券化(ABS)前端的“建仓”阶段,实质是发行ABS之前的一笔过桥融资。其本质是资金方为原始权益人形成基础资产提供一笔期限较长的“过桥资金”,并以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作为主要还款来源。2017年是ABS的爆发年,伴随着ABS的迅猛发展,Pre-ABS业务也悄然兴起。基于该业务前端基础资产的收益率与末端ABS的成本之间的巨大利差,期限适中和风险相对较小,而信托公司既可以合法合规的募钱和投资,又作为唯一合法的特别目的载体(SPV),主动参与Pre-ABS业务具有很大优势。
银行间市场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西藏信托实现营业收入1.23亿元,同比下滑52.6%;净利润5893.84万元,同比下滑68.9%。西藏信托注册资本为10亿元,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持股80%。
西藏信托曾于2017年时曾指出,虽然制定了以消费金融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并购信托业务为重要发展方向的业务规划,但一方面新业务的培育尚需时间,对弥补原有业务的萎缩仍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业务创新亦面临较大挑战,稍有不慎也可能造成新的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