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判断信托产品 信托依然是好选择
摘要 近几个月来,上市公司、房地产等行业信托成了爆雷的重灾区。频频踩雷,不仅让信托公司的投研能力受到了质疑,更让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信心产生了动摇。相关专家认为,对于广大投资者信托依然是个好的选择,并且建议投资者在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对选择的信托产品做出理性的判断。信托依然是好选择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
近几个月来,上市公司、房地产等行业信托成了爆雷的重灾区。频频踩雷,不仅让信托公司的投研能力受到了质疑,更让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信心产生了动摇。
相关专家认为,对于广大投资者信托依然是个好的选择,并且建议投资者在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对选择的信托产品做出理性的判断。
信托依然是好选择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9年三季度信托业发展评析》显示,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数量1305个,规模为4611.36亿元,风险率增至2.10%,较年初一季度末提升了0.84个百分点。这主要源于去年金融“去杠杆、强监管”政策下,银行表外资金加速回表,同时平台公司举债受到限制,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部分信托公司展业比较激进,信用下沉较大,导致逾期甚至违约事件增多。
“信托在资产管理类产品中属于高收益型的,一般收益都在年化6%-10%之间。”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这种高收益产品来源于更高的风险溢价。因此,对于有风险承受意愿和能力较高的投资者来说,信托产品还是比较好的选择”。
“信托公司作为正规金融机构,有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信托业还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而且相关的配套金融设施较为齐全,这些都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总体来看,信托产品还是一种相对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长安信托董事长高成程表示。
放弃“刚性兑付”幻想
从2014年XX信托未能按期兑付,信托产品拉开了违约的序幕。直至2017年江苏信托、中信信托等多家信托机构发生逾期后,信托投资者的刚兑“信仰”一去不复返了。
“刚性兑付是一种伪投资理念,信托投资者在选择和购买信托产品时要能够自己做出判断,识别项目风险;同时,现在监管政策要求逐步打破刚性兑付。”高成程表示,“因此盲目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既违背了政策的要求,也不符合金融的规律”。
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对“刚性兑付”等多个问题做出了全面规范。有分析认为,在此之前,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而打破刚性兑付就是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在近日举办的中国信托业2019投资者教育活动上,信托投资者甘嘉对记者表示:“在购买信托产品之前,我会意识到自己购买的产品有可能出现亏损。”
中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佳表示:“信托行业以及整个资管行业都应该恪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只要信托公司真实披露相关风险,并且确实做到了风险匹配和勤勉尽责,那么投资者就应该为自己的购买的信托产品负责”。
详细了解项目情况
“我会认真评估并了解自己的财产实力、信托公司的背景以及产品的情况,并根据自己希望到达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购买相应的信托产品,而不是盲目根据收益率的高低进行选择。”甘嘉表示,“为了降低发生亏损的概率,除了详细了解书面材料外,我还会与家人到项目所在地进一步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信托投资者魏女士告诉记者,对于信托公司推介给自己的产品,她会自己根据对行业、地域熟悉程度等进行筛选,并结合收益率等再做出是否购买的判断。
高成程认为,作为普通信托投资者要认真关注项目的基本情况,比如:融资方的现金流、市场影响力、抵质押措施关键信息,这些信息都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识别项目的风险。
“在选择信托产品前,投资者应该考虑基础资产、项目增信举措、管理人能力、收益率水平等因素。”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首先要看信托资金的运营对象,诸如是房地产企业还是工商企业,进而来评判交易对手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融资项目情况以及偿债能力;增信举措主要看下保证人的实力、抵质押物价值等方面;管理人方面主要看其专业团队人员经验、过往项目逾期及处置情况等;收益率方面,并不是收益率越高越好,要跟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一些信息会在信托推荐书中披露,只不过披露的不多,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找销售产品的人员询问”。
规范流程保护投资者权益
近两年来,许多信托投资者明显感觉到,信托业监管变得越来越严了。其中就包括了“问卷填写”与“双录”等环节越来越复杂。
“自然人在购买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会要求投资人填写问卷,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等级和匹配的信托投资者。”李佳表示,“信托投资者一定要填写真实的信息,因虚假信息导致投资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信托服务与投资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信托公司可以相应免除责任”。
“双录”通常指投资过程中的录音录像。2017年8月,监管部门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暂行办法》对银行服务的话术标准、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的操作要求进行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我以前觉得‘双录’很麻烦,但后来发现在‘双录’环节中相关工作人员就会把相关条款逐字逐句念出来,容易帮我发现一些关键信息,这样就避免了部分销售人员在口头表达时的‘含糊其辞’。”魏女士表示,“我认为按照规范的流程购买信托产品是对自己权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