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正式放行3-5年中短期保险理财销售,挂钩资本、业务规模,来看四大要点

来源:券商中国 2019-12-10 04:13:00

摘要
酝酿多半年后,保险监管放行3-5年中短期产品政策落地。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向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目前操作上的多个模糊地带作了明确。3-5年期的中短期保险产品,经历过高现价产品、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等的演变,曾是保险公司“规模保费收割机”,作为一种

  酝酿多半年后,保险监管放行3-5年中短期产品政策落地。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向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目前操作上的多个模糊地带作了明确。

  3-5年期的中短期保险产品,经历过高现价产品、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等的演变,曾是保险公司“规模保费收割机”,作为一种中短期理财产品,是不少中小寿险公司规模保费增长的主要贡献业务。自2016年来,监管也对这类产品进行过数次引导和规范,最新政策有收有放。

  这次《通知》重点规定,人身险公司两全保险应主要在5年期及以上,若因流动性管理等需要,也可以推5年期以下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有寿险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此前监管曾发布包括多份整治“长险短做”产品乱象的文件,因此实际情况中,业内普遍认为监管叫停了5年期以下的中短期业务。不过,一些寿险公司的长期业务一时难以弥补中短期业务的缺口,因而存在流动性问题。如此看来,考虑到实际的流动性管理需求,又留了开展中短期产品的口子。

  《通知》要求,如果保险公司销售3-5年期两全保险,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同时,对销售3-5年期的产品做了限额规定,与公司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挂钩。

  要点一:“放行”3-5年期两全保险,要求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20%

  为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上述《通知》对销售3-5年期的两全保险作了多方面要求。《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发布的多份涉及“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监管方面于2014年、2016年分别发文,重点规范过高现金价值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两种业务。仅从期限上看,高现价产品一般认为是指期限不满3年的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则是指期限不满5年的产品。

  这次的《通知》重点指向了人身险公司的保险期间不满5年且不短于3年的两全保险产品,这可以视为中短期产品。

  《通知》要求两全保险产品“名实相符”,即产品的保险期间要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要求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不含5年,下同)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有寿险公司精算师表示,在监管引导下,寿险业内基本没有公司在主做3年期以下的短期产品了,所谓短期基本就是5年期的。而监管强调3年期以上,则可以跟银行理财产品做区分。

  《通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这较此前险企销售3-5年期产品的偿付能力要求有所提高。此前对应规定是,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要点二:限额管理3-5年期产品,挂钩资本、业务规模

  尽管正式放行了3-5年期的中短期产品,但监管并未完全放开,而是要求限额销售,并且较现行规定有所收紧。《通知》规定,3-5年期两全保险额度,与公司资本实力、业务总规模等因素挂钩。

  相关要求之一是: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カ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其中,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这一挂钩资本的限额与此前规定相比,有所收紧。2016年关于中端存续期产品的规定为,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其中,3年期以下的产品保费收入,自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相关要求之二是: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3-5年期两全保险产品占当年保费比重不得超过20%”的要求,也较现行规定更严格。2016年规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2017年增加规定: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时,一年内不予批设分支机构。

  要点三:要求董事会决议未来3年销售计划和预计费差损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保险公司备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的要求,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材料。除按照已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决议需详细说明备案原因,列明未来3年产品销售额度计划原因,列明未来3年产品销售额度计划。

  (二)公司未来3年现金流预测数据。有关数据应与公司报送的其他监管报告中的同期现金流预测模型与参数保持一致。

  (三)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情况说明。

  (四)中国银保监会基于审慎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要点四:明确违规问责机构和高管机制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个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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