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在京举办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12-09 22:30:36

摘要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记者曾诗阳)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近日在北京大学举办。论坛聚焦当前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司法实务的认定难点,旨在推动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深入研究。在主旨演讲环节,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记者曾诗阳)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近日在北京大学举办。论坛聚焦当前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司法实务的认定难点,旨在推动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深入研究。

  在主旨演讲环节,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博士发表了题为《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距离有多远》的演讲,他指出,应立基于行政刑法理论,从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目的角度检视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距离。面对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可以运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穿透核查,重视制度+科技创新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喻海松副处长在题为《私募基金的非法集资刑事风险防范》的演讲中提出,刑法的目的不在于适用,而在于威慑。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集中爆发在非法集资类罪,事实上,私募基金本质属性是非公开发行,其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明确。预防私募基金刑事风险,应满足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的基本要求。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陈玮博士发表了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与发展》的演讲,从国内的经济形势、投资环境以及监管现状出发,分享了自己关于如何解决募资难、税负高、退出难等问题的经验。他认为,私募基金刑事风险防控应坚持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吸引真正合格投资者的长线投资,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部高级经理梁爽博士指出,私募领域出现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部分私募基金异化,偏离了基金业务本质,同时资管行业没有落实功能监管,多头监管格局影响了监管实效。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和顶层制度设计,实现法律体系的全面覆盖,推动基金业务回归本源,是推动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根本路径。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法律合规部高级主管王琳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当前金融监管的中职权和作用,并指出了私募基金行业与爆雷之间的关系以及私募基金刑事风险判断中的几个误区,例如基金备案不是刑事免责的尚方宝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避免项目审查流于形式、应以刑事司法的标准完善公司的内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庆春律师发表了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中的刑民界限》的演讲,从刑民交叉的视角出发,认为在当前处理非法集资过程中,只刑不民的原则在很大的程度上过分保护了非法集资嫌疑人,忽视了保护投资人的原则,其背后隐含的价值观是国家的金融安全重于个人权益的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在闭幕辞中指出,自从2014年起,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私募基金类案件成为大要案的高发领域,出现了先备后募、变相自融等问题,给非法集资的司法认定带来许多新的难点。就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区分的操作层面而言,需要在前端立足于既有的规则体系与规范,紧扣非法集资犯罪成立的“四性”,尤其是非法性与公开性来进行判定,也要考虑在后端的刑事政策的“出罪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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