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券交易纠纷,*ST华业连收两份执行裁定书
摘要 导语*ST华业(600240)表示,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月9日,讯,*ST华业(600240.SH)发布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ST华业称,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
导语*ST华业(600240)表示,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月9日,讯,*ST华业(600240.SH)发布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ST华业称,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京03执12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华夏人寿与公司民事纠纷执行一案,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华夏人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八千五百七十六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03执9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56178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56179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56180号及(2018)京中信执字0166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京执70号执行裁定指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国锐民合、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人民币七亿六千二百八十八万零七百八十元及违约金、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于司法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已流拍,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一亿四千六百三十五万零八百零六元四角六分。本案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国锐民合持有的映雪吴钩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归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所有,以抵偿长城新盛的债务人民币一亿四千六百三十五万零八百零六元四角六分。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长城新盛时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ST华业表示,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