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半岛网 2019-09-04 13:39:00

摘要
半岛网9月4日消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给予警告以及罚款。根据济银罚字〔2019〕第1号,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

半岛网9月4日消息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被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给予警告以及罚款。

根据济银罚字〔2019〕第1号,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03月10日,登记住所为济南市解放路166号,经营范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半岛网了解到,《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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