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保护升级 谁来为个人金融数据负责

来源:金融时报 2019-12-23 11:03:43

摘要
随着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在提高金融效率、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关于数据滥用引发的欺诈、催收等问题也引发关注。个人数据应当如何使用,相关立法立规应怎样确立,讨论诸多。12月22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资深研究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由CF40主办的第三届金家岭财富管理论坛上发布了《2019中国智能

随着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在提高金融效率、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关于数据滥用引发的欺诈、催收等问题也引发关注。个人数据应当如何使用,相关立法立规应怎样确立,讨论诸多。

12月22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资深研究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由CF40主办的第三届金家岭财富管理论坛上发布了《2019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针对数据使用、隐私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智能金融是指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是用机器替代和超越人类部分经营管理经验与能力的金融模式变革,是“金融科技”中更高级的形态。

“数据是重要的资产,尤其对于人工智能,本身就是建立在信息资本上。谁控制了数据,谁就垄断了相关的权利。”肖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此,必须从立法、综合治理等方面入手。

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要坚持法律规则先行。肖钢认为,当下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哪些数据能收集、权属是谁,都需要个人信息权体系建立来明确。对此,《报告》提出,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出台智能金融隐私保护、数据安全、责任主体认定、消费者保护以及道德伦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时逐步上升至法律法规。

2018年5月,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国际范围内相对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肖钢认为,中国在这方面需要及时“补短板”,同时注重循序渐进去完善,不必要求“一次性到位”。

此外《报告》还提到,应大力发展监管科技。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技术手段,增强数据治理和分析能力,实现监管数据实时采集,风险智能化分析,构建智能金融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模式。运用监管沙盒等机制有效管理金融创新风险。

事实上,在个人数据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大型科技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也尤为重要。对此肖钢认为,有必要防止数据的垄断,避免“赢者通吃”的问题。应从国家层面要求部分机构开放数据,对于中小金融科技公司来说,也可以使用这些数据,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就在一周前,肖钢曾提到,对于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领域,需要加强对其约束,明确数据归属权和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大型公司恶意收集、存储、交易、滥用用户数据。同时,鉴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获取能力,向数据服务转型的牌照要严格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要研究制定大型科技公司开放数据的原则,让中小科技公司也能分享这些数据,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如何在保护数据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协作协同,破解“数据孤岛”与“数据隐私保护”的两难困境?肖钢认为,可通过“联邦学习”(Federated Learning)的方式来解决,即各机构在不交换数据的情况下,完成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训练。其核心是解决“数据孤岛”和数据隐私的保护问题,通过建立一个“数据联邦”,让参与各方都获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这是用技术来解决技术带来的问题。”肖钢表示。

除上述内容外,在智能金融监管方面,《报告》建议,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出台智能金融隐私保护、数据安全、责任主体认定、投资者保护以及道德伦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时逐步上升至法律法规。其次,创新监管模式。在监管机构内部可设立专门的部门,建立智能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运用监管沙盒等机制有效管理金融创新风险。再次,大力发展监管科技。构建智能金融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模式,开展智能金融风险评级。第四,加强消费者保护。强化金融机构“卖者有责”义务,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构建知情权、更正权、使用权等个人信息权体系,规范智能金融经营者获取数据的途径和方式。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消费者理性认识和使用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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