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汇能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违规发行24只私募基金产品
摘要 深圳证监局30日公布〔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汇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山、康媛媛、王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介绍,当事人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深圳证监局30日公布〔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汇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山、康媛媛、王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深圳证监局介绍,当事人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徐山,男,1971年10月出生,前海汇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4月28日至调查日)。康媛媛,女,1981年10月出生,前海汇能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6月17日至2016年4月28日)。王谱,男,1976年9月出生,前海汇能合规风控负责人(2016年11月9日至2018年3月1日)。
经查明,前海汇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来源:深圳证监局
前海汇能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天源贰号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等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深圳前海汇能叁号新三板投资企业、深圳前海汇能达荣壹号信息咨询企业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分别向投资者杨某募集资金50万元,向投资者熊某募集资金50万元。
三、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前海汇能在发行深圳前海汇能壹号天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10只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与投资者签订《预约受让协议书》,约定自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投资期满一定期限内,如果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款总额未超过投资者全部实缴金额,投资者有权要求前海汇能按照预约受让协议进行受让,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获取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和汇能深业泰然观澜玫瑰苑物业并购私募投资基金二期系前海汇能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分别募集资金1.501亿元和2.302亿元,合计3.803亿元,后前海汇能将上述基金财产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深圳前海汇能天宝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书》、相关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深圳证监局认为,前海汇能发行24只私募基金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徐山、康媛媛、王谱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康媛媛、王谱提出书面申辩。康媛媛在申辩意见中称,其并非前海汇能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也未实际参与前海汇能的经营管理,其持有的前海汇能部分股权实际为徐山所有,因此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谱在申辩意见中称,其并非前海汇能合规风控负责人,不掌握公司资金及投资情况,并于2018年年初向公司提出辞职,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在本案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期间,康媛媛曾在前海汇能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谱曾在前海汇能任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康媛媛主张不参与公司经营及股份代持等事项,与查明事实不符,且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依法不予采纳;王谱主张其未担任合规风控负责人,与查明事实不符,其关于不掌握公司相关情况的申辩,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对其申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
1.对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对徐山、康媛媛、王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深圳证监局要求,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诊股)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