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起诉后办延期回购 鹏起科技实控人没钱还

来源:新浪财经 2019-03-22 11:01: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3月22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太平洋(3.830,0.04,1.06%)证券与鹏起科技(1.710,0.08,4.91%)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涉及质押回购合同本金1.26亿元,该案于2018年12月28日判决。2019年1月15日,鹏起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

太平洋证券起诉后办延期回购 鹏起科技实控人没钱还

新浪财经讯 3月22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太平洋(3.830, 0.04, 1.06%)证券与鹏起科技(1.710, 0.08, 4.91%)实际控制人张朋起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涉及质押回购合同本金1.26亿元,该案于2018年12月28日判决。2019年1月15日,鹏起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将其质押给太平洋证券的47757.22万股办理延期回购。太平洋证券一手诉讼,一手办理延期回购。太平洋证券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得回吗?

  2016年第一次合同 回购利率6.9%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9日,张朋起的配偶宋雪云向太平洋证券出具《配偶质押同意书》,承诺其自愿并同意张朋起将其名下鼎立股份(代码600614)股票质押给太平洋证券,同时承诺并接受相关协议的全部条款。

  2016年10月13日,张朋起与太平洋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及风险提示书》, 同日,太平洋证券与张朋起签订《太平洋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太平洋证券作为融出方,张朋起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标的证券为张朋起持有的1999万股鼎立股份(原名,现名鹏起科技)(证券代码600614)限售股股票,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92023965元,初始交易日为2016年10月1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9年10月10日,购回利率为6.9%,付息方式为季度付息,支付时间为每自然季的第三个月的第20个自然日。同日,太平洋证券向张朋起交割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92023965元。2017年1月13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

  第二次合同调整利率 2018年利率7.7%

  2017年1月13日,张朋起与太平洋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同意张朋起购回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时仅支付该笔交易截止2017年1月12日(含)的未付利息,合计为人民币405672.31元,未付初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92023965元,需新的质押合同的交易期限以及利率合并计算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3日(含)开始计算,并按照新的质押合同的交易协议书约定的购回日期一并购回。

  同日,太平洋证券与张朋起签订了第二份《太平洋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张朋起以其持有的1999万股鼎立股份限售股股票出质给太平洋证券并自太平洋证券处融入资金人民币37271355元,购回利率为6.9%,付息方式为季度付息,支付时间为每自然季的第三个月的第20个自然日(非工作日顺延)。初始交易日为2017年1月13日,购回交易日为2018年11月21日。同日,太平洋证券向张朋起交割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37271355元。

2017年9月27日,张朋与太平洋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购回利率分阶段修改,第一阶段在2017年9月21日以前适用原购回利率6.9%,2017年9月2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适用修改后的7%利率。第二阶段2018年1月1(含)以后适用修改后的购回利率7.7%。

  2018年5月爆仓 鹏起科技成为担保人

  2018年5月2日,太平洋证券向张朋起发出《通知函》,通知张朋起于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月13日进行的两笔回购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已跌破130%的最低比例标准,要求其通过补充质押(补充现金)或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将履约保障比例于2018年5月3日前提高至130%的比例以上。2018年5月11日,太平洋证券向张朋起发出《通知函》,通知张朋起截止2018年5月11日,未按要求采取履约保障措施或提前购回,因此自2018年5月5日起计收违约金。

2018年5月16日,太平洋证券与张朋起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张朋起在太平洋证券进行签署两份合同的回购交易合并计算证券数量、证券市值、融资负债以及履约保障比例。

  2018年5月17日,太平洋证券作为债权人,鹏起科技作为保证人,双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鹏起科技同意为张朋起与太平洋证券所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6月5日,太平洋证券与张朋起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购回利率自2018年4月1日(含)从7.7%提高为8.5%,2018年4月1日(含)以后适用修改后的购回利率。

  鹏起科技代还959万 太平洋上诉保优先受偿权

2018年6月28日,由于张朋起未能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的2018年6月28日按时足额付息,太平洋证券向张朋起发出《违约通知函》,告知张朋起其已违约的事实,要求宋雪云于2018年6月28日提前购回本次交易,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声明太平洋证券有权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

  2018年8月8日,太平洋证券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向张朋起发出《律师函》,告知张朋起其已违约的事实并声明太平洋证券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朋起进行违约处置。

  2016年12月20日,张朋起向太平洋证券支付利息人民币1217016.94元;2017年3月20日,张朋起向太平洋证券支付利息人民币1660367.40元;2017年6月20日,张朋起向太平洋证券支付利息人民币2279907.48元;2017年9月20日,张朋起向太平洋证券支付利息人民币2279907.48元;2018年4月4日,张朋起向太平洋证券支付利息人民币2287808.86元;2018年3月30日,张朋起向太平洋证券支付利息人民币2469894.57元;2018年5月7日,鹏起科技代张朋起、宋雪云向太平洋证券支付购回款人民币9589405.56元。

2018年10月26日,鹏起科技发布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进展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张朋起质押在太平洋证券处的两笔股权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太平洋证券称,由于张朋起仍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太平洋证券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10日内还钱 太平洋再办理延期购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 判决张朋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太平洋证券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2579.532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18年10月26日止的利息650.3618万元,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初始交易本金12579.5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2、 支付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初始交易本金125795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3、 确认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被告张朋起用于质押的2019.6985万股鹏起科技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鹏起科技对张朋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鹏起科技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朋起追偿;

  5、 驳回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月15日鹏起科技发布公告,也就是上述判决生效的第十个工作日:鹏起科技于2019年1月15日接到公司实控人张朋起先生通知,张朋起先生将其质押给太平洋证券4757.2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延期购回业务。(公司观察 文/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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