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例
保险经典案例学习之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原则)
摘要 最近有关保险的案例开始增多,一方面说明大家的保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大家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好了,作榛果工作室接下来精选部分保险案例给大家,扩大大家的保险法律视野。第一个案例 2008年8月,某书店为了推广店内的书籍,对购买本店30元以上书籍的客户赠送了一份保额为1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11月,
最近有关保险的案例开始增多,一方面说明大家的保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大家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好了,作榛果工作室接下来精选部分保险案例给大家,扩大大家的保险法律视野。
2008年8月,某书店为了推广店内的书籍,对购买本店30元以上书籍的客户赠送了一份保额为1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11月,获赠的保险客户有1名不慎骑电动车摔死的,死者家属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分析:本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就是可保利益是否确立。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一般产生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保人本人,第二,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有抚养赡养关系。第三,劳动关系,合同关系。
作为第一大保险原则,是确保投保人对被保人的道德风险在法律上的一个监控。
综上,该书店并不具备对被保人的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所以,市面上所有的赠险,大家要小心,并不是所有的赠险都无效,关键看怎么操作,本案中,如果书店在投保赠险时,投保人被保人均设定为受赠人本人,这就变成了一个自保合同,保险公司就无法拒绝理赔了。
第二个案例
2016年王某为丈夫张某投保了1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两个人的儿子小张,2017年初王某和张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规定由王某抚养小张。离婚后,双方各自都再婚成立了各自的家庭,2017年底,张某因为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分析:本案还是牵涉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的时效问题,王某为张某投保时具有可保利益,出险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是否还有效呢?
应该说这种分歧在现在的保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解释,实际操作中认同成立时候有保险利益即可。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强调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如果一旦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此案中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