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一条保险信息被罚了5000元!这些信息以后别再犯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20-01-09 07:04:32

摘要
有人吐槽朋友圈被微商霸屏,也有人不服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才是新势力,开门红、炒停售、蹭热点,丝毫不放过任何一个宣传产品的好机会。不过,针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近日连发五条处罚文件,对于对华泰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两家保险公司5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开出了共计1.5万元

  有人吐槽朋友圈被微商霸屏,也有人不服了,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才是新势力,开门红、炒停售、蹭热点,丝毫不放过任何一个宣传产品的好机会。

  不过,针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近日连发五条处罚文件,对于对华泰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两家保险公司5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开出了共计1.5万元罚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处罚中涉及到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中,存在以不真实信息、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对于保险业销售乱象,监管早已三令五申,朋友圈亦不是法外之地。

  2019年9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等下发整治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违规保险信息发“朋友圈”面临5000块处罚+警告

  近期,湖北监管局连发五起处罚决定书,引入关注的是,这五例罚单均针对的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在朋友圈中发布的文案。处罚书详细披露了相关违法行为:

  案件一:当事人方灵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华泰盛世返还高、拿钱快、快活好养老,司庆献礼,仅售十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

  处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方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华泰盛世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案件二:当事人田晓君于2019年2月11日在朋友圈发布“一位母亲听了《百万宝贝》之后,果断给孩子投保了,她算了一笔账:每年10000,10年一共存100000,平平安安30年后拿到150000,除去本金,还有利息50000。换句话说,每年存10000,利息1666元。额外还送100万保额的大病保险,60万的轻症保险,160种疾病,赔付4次,给孩子满满的爱!为爱点赞,毕竟保100万,比挣100万容易”的信息。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中,存在使用“存”“利息”等字眼宣传介绍保险产品并作收益类比、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案件三:当事人方毅在2017年8月20日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20家公司重疾险保费比较。32岁男性,30万保额寿险+30重疾保障,20年缴费,年保费分别为:工银安盛御如意7536元;中意人寿一生保11396元;中国人寿(行情601628,诊股)康宁终身9450元;中国平安(行情601318,诊股)平安福9307元;新华人寿健康无忧9330元;太平洋(行情601099,诊股)金佑人生12360元;太平人寿金无忧10305元;泰康健康百分百9030元;人保无忧一生7950元;阳光人寿康世宁8064元;生命人寿福相随11610元;百年百年长青10110元;合众幸福人生10440元;华泰百万健康8838元;中英吉祥安康10419元;中宏长保安康10770元;中荷美丽人生11640元;友邦全佑倍至11700元;前海人寿福寿保7898元;民生如意相伴13530元;工银安盛御立方9495元。工银安盛2款重疾产品是目前市面上最具性价比的产品,除自带30万身价,轻症6万,兼备重症,轻症保费双豁免,6次赔付功能。真是不比不知道,比比谁更优,一目皆了然”。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存在将本公司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案件四:欺骗投保人。当事人周璐炜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

  处罚书显示,经查,鑫丰瑞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非银行的理财产品,当事人周璐炜发布的上述信息存在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二千元。

  案件五:当事人李异凡分别在2018年1月10日、2018年3月30日微信朋友圈中发布2条信息:1.“定期小广告-重疾险。业内性价比最高的重大疾病保障,同样的保额更低的保费,更广的重疾覆盖面,我们的赔付不是一次就终止而是赔6次,分别是3次重疾和3次轻症,重疾轻症双豁免!我们还有‘如意’增值服务!一个家庭最先投保的一定是重疾,而且家庭支柱一定要最先投保,而不是先帮孩子投保,自己有了保障,才能为孩子撑起一个强有力的保护伞!越早买越好,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加,风险会逐步变高。”2.“介于身边太多盆友购买了某安的‘平安福’和‘少儿平安福’,我觉得非常有必要来黑一波,如果想节省一半的钱买更全面的保障请私信我”。

  此外,当事人李异凡2018年1月17日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小广告-工银安盛御如意重大疾病保障。88种重疾、33种轻症,双豁免,重疾3次赔付、轻症3次赔付,还有额外增值服务,保费低于业内平均水平。凡2月15日前投保的盆友,送香港周大福挂饰,可以挂在车里或者包上,招财猫添好彩,我只有几个哈!欢迎咨询!扰屏见谅!”。

  处罚书显示,上述信息存在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欺骗投保人的问题、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问题。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不得自行编发未经审核的宣传信息

  在包括微信朋友圈截图在内的“铁证”之下,足以认定上述违法事实。

  湖北监管局表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当事人微信朋友圈截图、承保清单、情况说明、保险条款、业务清单、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过往监管部门罚单中,也曾出现过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因在微信中违法宣传而被处罚的案例。如在2019年3月,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及从业人员各开出1万元、0.5万元罚单,因当事人在微信群编发内容不实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

  2019年12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在《通知》第三部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的第九条规定: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转发语是同业之间互相借鉴来的,通讯录里积累的人多了,经常发个朋友圈广告,有可能会吸引一些客户主动来咨询。”一位代理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对于保险业销售乱象,监管早已三令五申,朋友圈亦不是法外之地,此次监管部门敲警钟,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都应重视起来。上海昱淳商务咨询公司合伙人徐昱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在行业中,保险业务员不实宣传的情况较为常见,保险机构应起到对公司从业人员销售行为监督管理的责任。”

  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乱象有哪些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整治保险销售乱象行业,监管不断加码。2019年9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等下发整治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在银保监会列举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中,在销售方面包括: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又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产生纠纷。

  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为达到营销目的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经授权代填投保材料、代抄风险提示语、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单据上签字等。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