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风险防控不能松懈
摘要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面对更加复杂、更趋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环境,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为中国经济进入新阶段、启动新航程奠定坚实的基础,就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研究课题。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面对更加复杂、更趋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和环境,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为中国经济进入新阶段、启动新航程奠定坚实的基础,就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研究课题。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何德旭。
金融风险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
《金融时报》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一些过去长期积累的风险逐渐暴露出来。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央做出了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如何看待和评价当前的金融风险状况和形势呢?
何德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18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多管齐下,全方位着力,加大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大家应该还记得,2017年及之前的一段时间,我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金融风险形势,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违法违规乱象丛生,金融结构失衡问题突出,各类风险隐患较多,金融脆弱性明显上升。当时已经暴露出了一些较为明显的风险点,比如,杠杆率过高和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风险、非法集资和乱办金融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产能过剩行业债务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外部冲击风险等。当时的一个带有共识的判断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领域尚处在风险易发、高发期,潜在风险和隐患正在积累,关联性和复杂性增加”。经过两年来的努力,特别是坚持结构性去杠杆、出台资管新规、稳妥处置重点金融机构问题、有效应对外部冲击、开展互联网金融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加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等,许多金融风险点得到了有效控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也是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我国金融体系总体健康,具备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判断的基本依据。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这些金融风险点,并不是都得到了有效处置,有些风险仍然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防控和化解,比如房地产市场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外部冲击风险等。
金融风险防控的任务依然艰巨
《金融时报》记者:进入2020年,我国又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第四季度例会就指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世界大变局加速演变的特征更趋明显。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做好防控金融风险工作呢?
何德旭:虽然在过去两年里金融风险防控取得了较大的成效,我国已经具备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的能力,防控金融风险有了较好的基础,但对于金融风险,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不能放松警惕,不能忘乎所以,尤其不能高枕无忧。
首先,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内在属性,金融活动就是自带风险、经营风险,任何金融活动必然伴随着风险,金融风险的广泛存在构成现代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所以,开展金融业务、进行金融活动,就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从道理上讲,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金融体系功能发挥往往交织在一起,金融体系在发挥核心功能和派生功能时,本质上就是在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基于此,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头寸和风险承担水平就成为降低金融体系内生性风险的微观基础。但是,从长期来看,防控金融风险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抑制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这也就提出了,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兼顾金融体系弹性、稳健性和效益性的更高要求。无论是对于金融机构,还是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这都是一大难题。
其次,金融体系存在风险内生的动力,容易演化为相对独立的风险产生、累积和暴露机制,进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快速放大。特别是不断的金融结构变迁,可能使得金融功能出现异化,金融体系风险内生性及其风险布局重构表现凸显,并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比如,影子银行的过度膨胀,使得部分金融业务或金融市场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形成部分金融业务弱监管或无监管状况。再比如,资产管理业务的跨界经营,造成金融综合经营模式与金融监管分业体系的制度性错配。还有,一个时期以来的“金融空转”问题,金融中介与实体经济之间形成更加紧密关联且复杂的债务债权关系,等等,都会加大防控金融风险的难度。
第三,我国现在面临着不同于以往的新形势。其一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与过去几十年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相比,目前我国经济增长出现了下滑趋势,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来保增长、稳增长。其二是随着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更容易受到外部市场、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大家都看到,2018年以来,我国在金融开放方面出台了多项举措,开放的速度明显加快、力度明显加大、领域明显扩大。虽然中美贸易摩擦达成了第一阶段的协议,有了一个向好的方向转化的迹象,但很显然我们还是面临许多不确定性。由此带来的难题,既包括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是否达到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也包括国际市场的波动和发达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都可能对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政策造成影响。其三是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高科技技术广泛渗透到金融领域、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务形态、金融业务模式,可以说,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金融革命,这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风险。这样一些新的形势,必然对金融活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服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具体到金融风险方面,一是带来、催生、引致新的金融风险;二是加剧、强化、放大原有的金融风险;三是加大防控金融风险的难度,对金融风险的预警、识别和处置都更加困难。
事实上,2019年,包商银行出现的严重信用风险、锦州银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一些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的中小银行面临的风险,虽然有中小银行自身的原因,也有企业和监管方面的原因,但与现在出现的一些新情况、面临的新形势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小银行是一个非常大的群体,我国现有13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140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30多家农村合作银行、800多家农村信用社、1600多家村镇银行、近20家民营银行。这么大的群体面临的突出风险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我们看到,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专题研究深化中小银行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提出要深化中小银行改革,健全适应中小银行特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体系,从根源上解决中小银行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要重点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这些举措来防范和化解中小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另外,金融科技同样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加速应用,科技驱动的各类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账户和数据的关联性、交叉性不断增强,金融活动的实时性和不间断性越发明显。大量业务由线下转到线上,交易链条延伸扩展,交易行为主体间的连接模式更加复杂,与外部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更加广泛,金融科技直接或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交叉性、传染性、复杂性和突发性更为突出。所有的这些变化都将给金融风险防控带来新的挑战。当然,外部冲击风险等也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和警惕。
夯实防控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
《金融时报》记者:针对这样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风险,再加上过去长期积累的风险,您认为应如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呢?
何德旭: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长期性任务、根本性任务,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金融治理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从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视角,我觉得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思想上要始终绷紧防控金融风险这根弦,充分认识维护金融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历史上,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是深刻的、惨痛的。我们注意到,“十八大”以来,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维护金融安全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多次就此发表重要论述,反复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为防控金融风险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巨大危害,高度重视对金融风险的防控,既要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更要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持久战。
二是立足于当前,要密切关注局部性金融风险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转化。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面对的大多是区域的、单一的、个别的、局部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产品等出现的风险。而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业务、金融关系的复杂渗透,使得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性,单个金融风险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遏制,就可能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迅速转移、传染和扩散,进而演变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历史上出现的金融危机,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对单个金融风险防范不当或者疏于防范而引发的,2007年至2008年美国次贷问题引爆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国家领导人在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局部性问题演变为全局性风险”。因此,对于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一定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科学防范,防患于未然。
三是着眼于长远,要健全和完善金融制度,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问题,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国家领导人指出,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国的金融制度是包括金融调控制度、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现代商业银行制度、金融监管制度、金融开放制度、金融保障制度等在内的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全面规定了金融各方面事业发展的性质定位、相互关系、运行规则,是金融治理的根本依据。金融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严格依照金融制度展开。只有构建起完备的金融治理体系、形成高效的金融治理能力,金融制度及法规才能得到切实执行,才能具体落实到金融治理中,才能使金融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具体而言,要建立金融监管统筹框架,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针对新形势下金融风险涵盖范围广、关联性强、传导扩散错综复杂的特点,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提升金融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推动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实现国际与国内、中央与地方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协调;继续完善会计审计制度,遏制企业的风险承担倾向,打造金融安全的实体基础;加快推进金融信息化建设;完善金融安全法律框架,加快推进防范金融风险的立法工作,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