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2万亿信托业鼠年首份行规!
摘要 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有了明确的“风向标”。作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受托22万亿资产的信托业迎来鼠年首份行规。为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于202
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有了明确的“风向标”。作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受托22万亿资产的信托业迎来鼠年首份行规。
为了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六章78条,对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资质、金融产品持股要求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规范,突出了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更加贴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实际情况。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暂行办法》的发布对信托业未来的转型意义重大,有利于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防止信托机构成为股东的圈钱工具。
据悉,去年11月银保监会曾就《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正式印发的《暂行办法》在三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形,明确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二是在表述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对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端正的要求;三是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业内一位信托业观察人士分析称,上述修改内容的第一条明确了投资人可以增持信托公司股份的具体时间段,增强了增持交易的可预期性,提高了市场透明度。银保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该条规定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把握增持节奏,并且防范内幕交易。
“《暂行办法》还规定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应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信托公司后续应该会有股权变更动作,而且去年底的第三次风险排查内容也包括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情况。”业内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另外,《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正逐步成为信托行业信息数据中心。“之前中信登的信息主要集中于产品登记和账户管理方面,未来将涉及信托公司的基本信息,这也反映了监管通过金融科技来提升监管效率的趋势。”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条件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体现“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
加强关联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重点。《暂行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是积极的,信托公司今后的股权结构、股权管理、大股东的权利责任义务更加清晰,对极少数原来股权结构或股权管理中存在不规范或违规现象的公司会形成硬约束。
有接近中信登的人士称,信托公司股权登记相关准备事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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