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论农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
摘要 最近,在学习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再次阅读一年多以前出版的赵元凤和祡智慧合著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为例》一书。感觉到他们研究的问题对我们当前深入领会和贯彻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
最近,在学习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时,再次阅读一年多以前出版的赵元凤和祡智慧合著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为例》一书。感觉到他们研究的问题对我们当前深入领会和贯彻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指导意见》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部门的道德风险是农险中的特殊问题
农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与商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一样,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它涉及的是保险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博弈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其重要原因。为了遏制这两类问题,各国都在本国研究基础上,依据本国国情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堵塞规则漏洞,提高保险经济活动的效率。
我国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比一般商业性保险复杂一些,主要是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有投保农户、保险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三方参与主体。《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为例》一书专门讨论了在我国农业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的重要特点,那就是道德风险问题不仅仅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方存在,而且在政府部门一方也普遍存在。作者认为,这是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本身决定的。因为除了投保方和承保方之外,还有政府一方。政府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参与方,不仅要为农业保险支付大部分保险费,而且要帮助保险人做宣传、组织投保,并参与协调保险定损和理赔工作,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政府部门与保险人之间的“微妙”关系,可能成为产生道德风险的外在原因。在大量调查基础上,他们概括出政府部门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例如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等;部分地方政府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为“武器”,人为拉长保费补贴资金的划拨流程,故意拖延划拨时间,迫使保险公司“无灾也赔”“小灾多赔”等。显然,政府部门这种道德风险对农业保险的效率和效果会产生多方不良影响。本书也讨论和分析了投保方和承保方的道德风险问题及其表现。
研究者根据调查数据,讨论了三方主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的现实原因,主要是投保农户认知偏差和侥幸心理,保险公司的利益驱使和机会主义,以及政府部门的认知误区和监管缺位。分析认为,道德风险的直接后果就是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受挫,和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流失。这些分析都是非常中肯,可谓一语中的。
政府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行为的规范在很大意义上关系到农业保险制度的效率甚至成败。所以,四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针对性很强地给出了明确的意见,要“明晰政府与市场边界”“地方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也特别提出要“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必须通过加强对三方的监管,对地方政府这一方来说,规范其在农业保险活动中的行为,限制其权限,让政府做该做的事,就是《指导意见》中所说的,“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农户和保险机构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防止投保农户的逆选择需要完善农险制度和规则
逆选择问题对农业保险的有效运作也有很大影响。本书主要讨论了投保农户的逆选择问题,并用950户问卷调查数据采用非参数分析方法和计量经济模型,做了实证研究,发现农业生产风险、主观风险偏好与农户参与农业保险之间有显著正相关关系;农户风险偏好与参与农业保险之间具有显著负相关关系;农户风险认知在农业生产风险和其农业保险参与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等。这些结论对我们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作者通过对某市的调查,发现那里因为采用全自治区统一的平均化费率,但当地的灾害比其他地区的频率和强度都要大很多,所以那里的农户投保积极性空前高涨,造成保险经营连年奇高的赔付率,带来很多赔付纠纷和经营烦恼。因此作者强烈呼吁,要改变全自治区统颁条款费率,根据风险区划,实行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费率的差异化费率政策,使费率水平与风险保障责任对等。这些研究结论极具实践和政策价值。
当然,逆选择问题不仅存在于投保一方,保险人一方其实也是有逆选择的。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不少保险机构因为对农业风险的选择性承保,保险责任中不包括旱灾、病虫灾害、地震等风险责任(这是保险人逆选择的典型表现),引起过不止一地投保农户的强烈不满。《通知》实际上有效抑制了保险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某些逆选择行为。目前,在这个层面上的逆选择问题不大明显了。实际上,根据笔者的考察,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也都是通过政府立法和制定实施细则的方式,规定保险人必须承担的风险责任,避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人的逆选择。
也正是在包括赵元凤等在内的不少学者对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持续研究的基础上,为中央的政策制定提供了客观依据,《指导意见》提出了重要的政策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真实反映农业生产风险状况”的政策调整意见。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