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再延一年

来源:江南时报 2020-03-03 06:18:49

摘要
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解读。据介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在4月30日到期后再次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谈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的减

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有关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进行解读。据介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在4月30日到期后再次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谈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具体来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中国网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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