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按比例返还失业保险费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0-03-06 03:01:56

摘要
本报讯(记者白圩珑)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一方面,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另一方面,发放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从2

本报讯(记者白圩珑)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一方面,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疫情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另一方面,发放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失业,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当月西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计发疫情期间失业补助金,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力度。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及待岗等方式稳定岗位,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2019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未超过50%且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在西安市参保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2019年12月份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由50%提高到60%。

(二)2019年12月份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含)以上且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返还标准按2019年度6个月的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元)和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三)2019年12月份参保人数在30人(含)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月(含)以上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2019年度3个月的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元)和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上述三类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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