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监管一日发8张罚单 太保、华安财险、亿邦保险代理被罚68万
来源:金融界网站 2020-03-06 17:33:31
摘要 3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发布的8张罚单全部指向保险行业,对华安财险、中国太保(行情601601,诊股)、亿邦保险代理3家保险公司罚款56万,对上述三家保险公司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罚款共计12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温银保监罚决字〔2
3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发布的8张罚单全部指向保险行业,对华安财险、中国太保(601601,诊股)、亿邦保险代理3家保险公司罚款56万,对上述三家保险公司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罚款共计12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 |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 |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 |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 |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 | 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徐慧敏 | 林瑜 | 周加义 | 徐建华 | 王麒麟 | ||||
单位 | 名称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 温州亿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麒麟 | 汪建友 | 周加义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 |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 对温州亿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 对太保寿险温州中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 对温州亿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 对太保寿险瑞安支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 对华安财险温州中支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 | 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 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0年2月27日 | 2020年2月27日 | 2020年2月27日 | 2020年2月27日 | 2020年2月27日 | 2020年2月27日 | 2020年2月27日 | 2020年2月27日 |
太保寿险温州中支被罚40万
据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13号、15号罚单,太保寿险温州中支因1、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2、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对第一项违规主要责任人徐建华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第二项违规主要责任人林瑜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华安财险温州中支被罚19万
据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16号罚单,华安财险温州中支因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编制虚假的文件、资料,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7万元,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亿邦保险代理被罚9万
据温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14号、15号罚单,亿邦保险代理因1、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2、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第一项违规主要责任人徐慧敏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第二项违规主要责任人周加义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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