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证监会连发利好推进资本市场化;国务院规范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来源:才查到 2020-03-11 17:25:00

摘要
01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        为推动意外险市场高质量发展,3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针对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财务业务

01

银保监会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

       

       为推动意外险市场高质量发展,3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针对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将组织开展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这也意味着,此次《意见》的发布按下了意外险改革的“加速键”。


要点梳理:


     《意见》紧紧围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加强监管、补齐短板、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方向,以改革意外险费率形成机制为目标,建设体系科学合理、规则公开透明、格局规范有序、服务领域广泛、社会普遍认可的意外险市场,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意见》强调,用两年的时间扭转意外险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为建设格局规范有序、服务领域广泛、社会普遍认可的意外险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到2020年底,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建立,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产品供给更加丰富。到2021年底,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基本健全,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市场格局更加规范有序,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广大群众更加认可。《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主要任务,重点围绕推进市场化定价改革、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夯实发展根基等三个方面采取相关举措。


02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

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3月6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要点梳理:


     《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了以下几大原则: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二是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三是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四是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指导意见》提出,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包括:严防信贷业务、同业业务、资产处置、资产管理业务、信用卡业务、现金管理、保险业务、第三方合作、金融市场、洗钱和恐怖融资、信息科技等11个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意见》强调,强化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要强化公司治理;强化制度流程控制,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罚;加强案件风险监测和排查;严肃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对案件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强化行业性约束惩戒,对于涉及金融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各级银行保险行业协会要依法依规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在加强监管和联动协调方面,《意见》提出,完善案防管理体系;加强检查与评估结果应用;严格依法惩处和问责;发挥联合惩戒警示作用;强化联动协调。


03

证监会近日修订并发布创投基金减持新规


3月6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修订实施细则,3月31日正式实施。新规从五个方面对创投基金减持做出了政策调整,对创投基金市场将迎来政策大松绑。


要点梳理:


       这次对《特别规定》的修改,一是突出尊重市场,从市场规律和投资本质出发,贯彻了将选择权交给市场的监管理念,让享受此政策的机构根据市场实际,专业判断、理性决策,有序把握减持节奏。二是突出简化标准,明确“早期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政策适用被投企业类别,优化了投资期限计算的截止日认定标准,简化了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三是突出扩大范围,政策适用主体从创投基金拓宽至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四是突出时间价值,增设一档减持节奏,明确投资期限超过5年的项目减持节奏不受限制,取消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锁定期限制,精准提升对耐心资本的支持力度。


04

证监会就新三板转板上市机制

公开征求意见 


       3月6日,证监会就《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交易所可根据需要,在上市条件中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市值及流动性等提出要求。

要点梳理: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监管安排三个方面。


基本原则方面:证监会指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


制度安排方面:一是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这样安排有利于与科创板、创业板改革衔接,也有利于控制风险。二是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在上市条件中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市值及流动性等提出要求。三是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审核并作出决定。四是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五是股份限售安排。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监管安排方面:一是严格转板上市审核。交易所建立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二是明确转板上市衔接。沪深交易所建立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三是压实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责任。四是证监会将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五是强化责任追究。


05

证监会降低证券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


       为增强证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降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暂时性影响,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要点梳理: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较为充裕,行业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在此基础上,证监会调整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预计行业2019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8%,2020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45%,有利于更好发挥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减少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缓解疫情影响,更好支持证券行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06

证监会通报2019年审计与评估机构

检查处理情况


      2019年,证监会组织系统单位对2家审计机构、1家评估机构实施全面检查,合计抽查19个审计项目、10个评估项目;对15个审计项目、9个评估项目实施专项检查;专门组织开展了商誉减值审计与评估、内控审计专题检查,分别抽查了131个商誉减值审计项目、125个商誉减值评估项目和85个内控审计项目。本次检查重点突出,全面检查主要针对业务规模较大或质量问题频发的审计、评估机构,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多方线索反映、执业风险集中的审计、评估项目,专题检查主要针对市场关注度高、业务风险突出的业务领域。


要点梳理:


       2019年,各证监局结合辖区实际,自主对237个审计项目、75个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85家次审计机构及169人次注册会计师、31家次评估机构及48人次资产评估师分别采取了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根据通报,19家机构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等行政处罚措施,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有7家,资产评估机构涉及12家。通报中显示,根据全面及专项检查情况,证监会拟依法对9家次审计机构及30人次注册会计师、13家次评估机构及26人次资产评估师、2名违规买卖股票的执业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公开说明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并将5个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移交稽查处理。根据专题检查情况,相关证监局依法对30个商誉减值审计项目、30个商誉减值评估项目和20个内控审计项目的执业机构和直接责任人采取了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下一步,证监会将多措并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积极构建声誉约束机制、发布执业机构诚信信息,研究分类评价机制、坚持分类监管,督促审计、评估机构归位尽责,努力构建优胜劣汰的良性执业生态。


07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办公厅3月9日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要点梳理:


    《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所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财政部门需要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同时也明确了财政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责任。对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委托人而言,《规定》明确指出:受托人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协同推进受托金融机构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监事,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者选择和考核等。同时,承担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遵守统一的管理制度、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价、监督和考核等义务。财政部将通过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考核激励、维护资本安全、完善法治保障等措施抓紧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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