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保险消费警示录 | 陷阱:诱导冲动购买“开门红”保险产品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0-03-12 07:01:50

摘要
全国银行业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已启动。本期揭露的是“开门红”违规销售。众所周知,岁末年初,保险公司为冲击新年业绩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在此期间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但因保险销售人员面临业绩与奖金双重压力,容易滋生销售误导行为。对此,天津银保监局在去年11月2

  全国银行业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已启动。本期揭露的是“开门红”违规销售。

  众所周知,岁末年初,保险公司为冲击新年业绩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在此期间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

  但因保险销售人员面临业绩与奖金双重压力,容易滋生销售误导行为。对此,天津银保监局在去年11月25日发布公告称,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开门红”保险产品时,要谨防风险。并提醒消费者:

  1.谨防借助“炒停”营销。为冲业绩,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以“即将停售”、“限时限量”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诱导其冲动购买“开门红”保险产品。

  2.谨防不实宣传。为获公司高额奖励,有的销售人员会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产品收益,开展不实宣传。比如:在介绍分红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

  3.谨防混淆片面比较。个别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人员利用模糊表述的方法,向消费者介绍与定期存款一样的“定期产品”,并称其利息高且保本无风险,实则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不便甚至是损失,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安排保险保障。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事实上,“开门红”违规销售行为每年都在上演。

  部分销售人员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宣传,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 ;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以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诋毁同业公司等。

  也因此,很多销售人员和保险机构屡收罚单。

  1月8日,春雨民生保险代理公司在“2019年开门红第一阶段方案”中,存在“大讲堂现场客户答谢礼(年金产品不计入)”,具体内容为“方案期间参与大讲堂活动的客户,现场认购长期寿险家庭保单标准保费≥3000元,或者现场认购长期寿险单件标准保费≥5000元,奖励多功能电锅一个”。公司实际赠送礼品金额合计1880元。

  对上述违法行为,春雨民生保险代理公司被罚5万元,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白侠和总经理杨晨各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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