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修订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01-15 09:18:51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自1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办法》共计7章203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根据《办法》,一般而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出资人: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是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是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是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是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是代他人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七是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八是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九是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十是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十一是其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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