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证监会连出重拳 两私募收到罚单

来源:才查到 2020-03-17 17:28:44

摘要
中南投资实控人“老鼠仓”被罚3月10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被处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处罚书显示,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签

监管|证监会连出重拳 两私募收到罚单


中南投资实控人“老鼠仓”被罚

3月10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被处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处罚书显示,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7月7日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


中南1号存续期间,王青方名义上为中南投资顾问,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能。根据相关证据,中南1号实际由王青方前往海通期货洽谈后成立,劣后方为王青方募集,系统设定的投顾端用户名为“投资顾问-王青方”,王青方负责投资决策及发送投资建议,其知悉中南1号投资建议、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对此,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中南1号”这3个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


证监会认为,王青方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王青方提出申辩后,经证监复核,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王青方利用3个证券账户,并在获悉了中南1号证券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后,利用上述账户实施了趋同交易。同时,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释其趋同交易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中联金储基金经理违法利益输送遭罚

3月11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联金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金储”)基金经理杨卫东利益输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杨卫东作为中联金储是该基金管理人,负责交易决策,日盘交易由中联金储交易员负责下单,夜盘交易经中联金储授权由杨卫东本人下单操作。


“王某才”期货账户于2016年11月23日开立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才与杨卫东系同学关系,该期货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杨卫东,且开户后一直由杨卫东实际控制使用,由杨卫东决策并使用中联金储办公电脑或其个人电脑下单。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杨卫东先控制“王某才”账户在22个合约上日盘正常开仓,随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盘集合竞价时段,“王某才”账户与“先锋组合1号”账户相互成交获利,最后“先锋组合1号”账户再平仓了结。上述期间,“王某才”与“先锋组合1号”对上述合约相互交易共918手,导致“先锋组合1号”账户亏损114.73万元。


杨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益输送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卫东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杨卫东所实施的利用期货交易利益输送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多个交易场所,导致管理基金财产亏损超百万元,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的规定,故对杨卫东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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