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信托副总任职未被核准 今年19位金融高管不合格
摘要 原标题:华宸信托副总经理任职未被核准,今年19位金融机构高管“不合格” 近日,银保监会信息显示,华宸信托向监管提交的《关于赵澍堂任华宸信托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通过,被内蒙古银保监局驳回,原因是“赵澍堂在华宸信托的子公司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宸未来基金”)任职董事长,明显分散其在该信托公
原标题:华宸信托副总经理任职未被核准,今年19位金融机构高管“不合格”
近日,银保监会信息显示,华宸信托向监管提交的《关于赵澍堂任华宸信托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通过,被内蒙古银保监局驳回,原因是“赵澍堂在华宸信托的子公司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宸未来基金”)任职董事长,明显分散其在该信托公司履职时间和精力”。
第一财经记者统计发现,截至3月9日,今年以来已有近20家金融机构的高管遇到监管“不予核准”,原因主要为:未通过当地银保监局组织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将持有的信用卡长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透支,用于经营活动;甚至有高管有故意犯罪记录导致无法任职等。
分身无术的华宸信托“副总经理”
银保监会网站显示,内蒙古银保监局在对华宸信托提交的《关于对赵澍堂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回复称,赵澍堂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长,存在明显分散其在华宸信托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决定不予核准赵澍堂华宸信托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自2019年11月至今,赵澍堂任华宸未来基金董事长一职。2019年11月之前,赵澍堂为华宸信托高管。华宸未来基金为华宸信托子公司,由华宸信托、韩国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咸阳长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单位共同发起设立,于2012年3月2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文,注册资本为2亿元。
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第五十六条,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信托公司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信托公司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不得担任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华宸信托前身内蒙古信托,成立于1988年。1990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首次取得《金融许可证》。2000年进入当地18户区直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行列。2002年完成公司制改造,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准重新登记。2005年,完成增资扩股工作。2007年,更名为华宸信托,注册资本提升至8亿元。
第一财经记者获取的2019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显示,去年华宸信托净利润在60多家信托公司中垫底,为-6032.4万元,仅次于华融信托-8209.57万元的净利润。华宸信托在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3686.7万元和5101.13万元。2018年跌入负值,当年实现净利润-1.2亿元。
今年19家金融机构高管“不合格”
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越来越规范。在2020年短短3个多月时间里,已经有近20家金融机构的高管未通过监管考核。
“考试挂科”是高管不能任职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年2月17日,银保监会庆阳监管分局关于不予核准张帅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泰信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任职资格的批复称,因其未通过银保监会庆阳监管分局组织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不予核准;2月12日,银保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称,赵志滨考试及补考成绩均不及格,未通过考试,不具备讷河资金互助社理事长所需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因此不予核准讷河资金互助社理事长任职资格。
挂科的不仅有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管,还有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大行高管。1月3日,银保监会酒泉监管分局称,不予核准李秀萍为浦发银行敦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李秀萍于2019年两次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同日,银保监会酒泉监管分局还称,农业银行酒泉分行乌仁岱于2019年两次参加考试,补考成绩不合格,不予核准其农业银行肃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1月7日,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称,拟任建设银行阳曲支行行长郁兵因“未能通过高管任职考试”,不予核准。
违规、违法行为也成为高管任职的绊脚石。1月20日,银保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称,在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的《关于于成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审查中发现,于成将本人持有的信用卡长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透支,用于经营活动,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不予核准于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1月7日,丹东银保监分局称,拟任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东港市支行行长王绪祥有故意犯罪记录,不予核准。
另外,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规定也制约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例如,安徽涡阳农商行拟任李阳为该行董事,但李阳2017年7月至今任安徽乐行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11月末,乐行城市建设集团及其关联方在安徽涡阳农商行融资余额为7.9亿元,远超其持有涡阳农商行股权净值6500万元。
安徽涡阳农商行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第九十九条规定,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因独立性规定,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