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私募老鼠仓:押中5只牛股 借款几千万加杠杆
摘要 “最牛”私募老鼠仓!押中5只牛股,借款几千万“加杠杆”,终究逃不过这个结局来源:资事堂 作者|张雨娜刚刚,又有一名私募老总栽在“老鼠仓”上。日前,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中南投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遭到处罚。有趣的是,东窗事发后,他竟然还列出了五大理由进行反驳,不过均
“最牛”私募老鼠仓!押中5只牛股,借款几千万“加杠杆”,终究逃不过这个结局
来源:资事堂
作者 | 张雨娜
刚刚,又有一名私募老总栽在“老鼠仓”上。
日前,中国证监会官网显示,中南投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遭到处罚。
有趣的是,东窗事发后,他竟然还列出了五大理由进行反驳,不过均被驳回,最终合计被罚没2666.24万元。
“挂”投资顾问之名当基金经理
“老鼠仓”一直是基金经理不能触碰的合规底线。
此前“老鼠仓”多出现在公募基金及券商资管领域,最近几年,私募老鼠仓也有所浮现,近日证监会就处罚了一名私募老总的“老鼠仓”行为。
被处罚者叫王青方,1982年5月出生,是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整个事件要从2016年5月24日开始说起。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彼时,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2016年7月7日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中南1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从双方投资顾问合同约定及实际操作过程看,海通期货根据合同约定设定风控阀值,中南投资在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发出投资建议,系统风控端自动审核,符合风控指标要求的投资建议指令直接发送报单至券商柜台下单,王青方能够即时查询投资建议指令的执行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王青方在担任中南投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管理中南投资期间,虽然名义为中南投资顾问,但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能,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
趋同交易共获利1333万
事实上,在“中南1号”成立的时候,王青方已经“小算盘”已经开始打起来了。
我们先看一组数据:
处罚书上显示,王青方进行趋同交易的“陈某初”、“李某”的账户,分别是在2016年8月和2016年7月开立的,而这时间点正恰逢王青方管理的“中南一号”的成立的时间。
而且,这两个账户开立的地点也较为分散,分别在渤海证券上海大连路营业部、太平洋证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两家不同的券商,两座相隔超过1000公里的城市,从这一一点不难看出,为了避险,开户的地点都经过谨慎考虑。
从资金来源上看,“陈某初”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王青方向陈某初、杨某恩等的借款,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该账户共被转入299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王青方也向该账户转入340万元的保证金,这从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王青方对自己投资的信心。
此外,“李某”的证券账户是用作他与王青方商议共同投资股票生意的,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相应的盈利与亏损,投资过程主要由王青方完成,2017年5月将资金全部撤出。
2016年7月李某将3000万元资金全部转入“李某”证券账户,7月27日王青方向李某银行账户转入500万元,并于当日转入“李某”证券账户。
因此,上述账户合计共有6830万元,其中840万是王青方的自有资金。
那么,冒着违规风险斥资去做的投资,交易水平又如何?
判决书显示,王青方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趋同买入交易金额合计1.14亿元,获利1333.1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期内,王青方操作的股票主要有:“ST狮头”“ST亚太”“猛狮科技”“香梨股份”和“精伦电子。
这些股票在2016年 8月到2017年7月期间,均有较大的涨幅。即便后来有所下滑,但期内也已涨至最高点。
反复狡辩
有意思的是,对于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指控,王青方提出数条申辩意见:
第一、买入股票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利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交易行为,并没有损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
第二、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仅是借用账户从事配资炒股。
第三、中南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四、王青方的主体身份是投资顾问的工作人员。王青方未有担任基金管理人职务的事实。
第五、王青方行为不适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应依据证监会第105令相关规定。
“辩词”被驳回,终被罚没2666万元
不过,对于以上辩词,证监会并不“买账”。经复查,证监会认为:
第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地址等证据可以证明王青方控制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并在获悉了中南1号证券交易的未公开信息后,利用上述账户实施了趋同交易,该行为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释其趋同交易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中南投资虽为中南1号的投资顾问,但实际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并安排投资经理具体实施决策的制定和指令下达,从中南投资的工作内容实质看,其行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
另外,王青方作为中南投资指派的投资经理,具体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指令下达,本案中其行为实质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行为,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职责的身份和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证监会称,王青方的行为实质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行为,该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依据《基金法》进行处罚于法有据。
因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合计被罚没2666.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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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