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资多可怕?亏完自己的8000万 还得赔偿别人的800万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03-14 08:13:15

摘要
原标题:亏完自己的8000万还得赔偿别人的800万!鲜活案例告诉你配资多可怕!来源:上海证券报亏完自己的,还得赔偿别人的!有参与场外配资的人陷入了这样的悲惨境况。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民事判决书,配资参与人林某拿出8000万元保证金,与出资人陈某签订委托合同,出资人提供的资金高达1.44亿元,并

  原标题:亏完自己的8000万 还得赔偿别人的800万!鲜活案例告诉你配资多可怕!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亏完自己的,还得赔偿别人的!有参与场外配资的人陷入了这样的悲惨境况。

配资多可怕?亏完自己的8000万 还得赔偿别人的800万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民事判决书,配资参与人林某拿出8000万元保证金,与出资人陈某签订委托合同,出资人提供的资金高达1.44亿元,并用这合计2.24亿元根据配资参与人林某的指令买卖股票,最终不幸踩雷2只暴跌股票,平仓后只剩1.36亿元,与陈某的初始委托资金1.44亿元相差约80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只为追回自己的损失,最终法院会让谁来买单?

  配资是“馅饼”还是“陷阱”?

  被告林某用了8000万元保证金,便撬动了出资人1.44亿元资金,并动用了出资人的13个证券账户。看似好事一桩,哪想到后来风险重重。

  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于2018年6月4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陈某提供多个证券账户,并且以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资金1.44亿元与被告林某开展合作,林某提供8000万元作为保证金,双方约定原告陈某根据被告林某的指令进行操作,证券交易的盈亏由被告林某享有和承担,原告仅按期向被告林某收取固定收益,到期收回委托资金。

  委托投资合同刚刚签订,原告陈某便按照被告林某的指令买入股票,自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6日三日内将账户内2.24亿元资金全部用完,买入捷顺科技瑞贝卡两支股票。

  风险总是意外降临,当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时,踩雷的人往往逃不掉。

  2018年6月6日后,捷顺科技和瑞贝卡两只股票出现横盘调整状态,跌幅并不太大。但2018年6月12日,两只股票同时开始大跌,当日吃了一个跌停,后又吃了3个一字跌停。

配资多可怕?亏完自己的8000万 还得赔偿别人的800万
配资多可怕?亏完自己的8000万 还得赔偿别人的800万

  2018年6月12日,2只股票出现第一个跌停时,委托投资的总资产(委托投资持有的证券市值+委托投资持有的现金)便达到平仓线,原告要求被告林某追加保证金,但被告一直未予追加。

  2018年7月初,原告陈某陆续卖出持有的股票,进行平仓操作。由于连续出现一字跌停,且两只股票期间均有停牌,至2018年7月4日,原告陈某才将持仓股票全部卖出,剩余资金共计1.36亿元,与原告初始的委托资金1.44亿元相差了约800万元。

  8800万元跌没了,损失谁来承担?

  被告反诉,双方各执一词

  这起“合作”最终走上了法庭。

  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请求主要包括:判令被告林某偿还原告损失的本金约800万元;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支付《委托投资协议》履行期间的利息215.85万元;判令被告林某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上述三项请求合计金额为1337.85万元。

  但本案的被告对委托合同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并向原告提起了反诉。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原告根本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配资及股票买卖等任何合同义务。只是原告伙同案外人取得一些与本案合同无任何关系的虚假证券交易流水,再通过合同欺诈的方式企图利用司法审判违法占有被告的保证金。

  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包括: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无效;二、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保证金8000万元以及利息256万元;三、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82.94万元。

  那么,合同究竟有没有效?法院究竟会支持哪一方?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委托投资合同》,该合同的性质是场外配资合同,应当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据原告计算,在本案股票配资中,原告损失配资本金805.93万元,被告损失保证金8000万元。

  对于被告在反诉中提出的“合作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提供过真实有效的股票交易记录,其向被告提供的交易报表均为其单方制作的虚假结算单”,法院进行了重点核查。

  法院核查后表示,原告提供的记载有被告股票买入指令的聊天记录和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股票交易流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按照被告指令买入股票,为被告股票交易实际配资。因此,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签订的WT20180530号《委托投资合同》无效;二、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本金805.93万元;三、原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林某返还利息256万元。

  该判例可见:虽然场外配资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投资者也不能因此赖账了事,最终受损者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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