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为企业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来源:市场导报 2020-03-19 14:38:11

摘要
本报讯(记者秦昕)3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帮助全省参保企业纾解困难,保障正常经营,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减轻和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我省企业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本报讯(记者秦昕)3月1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帮助全省参保企业纾解困难,保障正常经营,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减轻和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我省企业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上(一)(二)规定的范围、时限、标准执行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不得突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要求,对参保企业划型、标识,通过系统设定减免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