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称公司拖欠奖金且无故解聘 民生证券被判付百万

来源:新浪财经 2019-10-15 11:24: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两则判决书显示,民生证券拖欠员工史某2015年递延奖金百万,同时以错过劳动合同续签期为由解聘该名员工,史某不服提起诉讼索赔56万获法院支持。百万递延奖金不发被解约员工索赔56万史某于2007年12月3日入职民生证券,双方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

员工称公司拖欠奖金且无故解聘 民生证券被判付百万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两则判决书显示,民生证券拖欠员工史某2015年递延奖金百万,同时以错过劳动合同续签期为由解聘该名员工,史某不服提起诉讼索赔56万获法院支持。

百万递延奖金不发

被解约员工索赔56万

史某于2007年12月3日入职民生证券,双方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到期后未再续签。

2016年6月8日,证券投资部向民生证券请示2015年度证券投资部奖金分配,并向民生证券发出《关于2015年度证券投资部奖金分配的请示》,史某是该请示的核稿人,民生证券批示同意该请示。

其中载明,部门年度效益奖金采取递延支付的方式分三年发放,史某2015年度效益奖金总额为313.23万元,其中2016年发放219.26万元、2017年发放62.65万元、2018年发放31.32万元。民生证券公司已于2016年6月向史某支付了219.26万元(税前),剩余部分未支付。史某在本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13年7个月。史某在2016年期间尚有1天年假未休。史某2016年月薪为3.7万元。2018年7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6月11日,因迟迟未收到递延奖金,史某提起仲裁,要求:

1.民生证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度奖金差额93.97万元;

2.民生证券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3500元、2月至4月每月工资差额1.28万元、5月工资差额2万元;

3.民生证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万元;

4.民生证券支付2007年12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8万元;

5.民生证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18万元;

6.民生证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6天未休年假工资1.37万元。

2018年11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

1.民生证券支付史某2015年奖金差额93.97万元;

2.民生证券支付史某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万元;

3.民生证券支付史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8万元;

4.民生证券支付史某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402.3元;

5.驳回史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劳动条款双方存异议

史某称因此被认定离职

民生证券不服,提起诉讼。

民生证券表示上述细则有规定,“年度效益奖金每年计提一次。当证券投资年度效益奖金为正时,公司根据上年证券投资业务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将不高于年度效益奖金的90%用于在部门内分配,并按公司规定的发放进度发放。当证券投资年度效益奖金为负时,按同样比例留存计算,以后年度的奖金或以前年度存续递延的正奖金应先行弥补负奖金,剩余奖金额可用于分配及发放”。

该细则第八条规定“在奖金递延支付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奖金:(一)当年出现亏损的,递延支付的正奖金应先冲抵负奖金;……(四)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发放当年递延支付奖金部分的50%”。

史某对该细则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未见过该细则;称虽为出稿人,但是该细则与民生证券实施的不一致。

另查,史某所在部门负责人郎某某称,部门所有员工均知晓另外一则《证券投资部2015年奖金分发细则》,史某对此不予认可。

该细则内容与民生证券出示的细则内容有两处不一致,一是当年效益奖金为负时,用以后年度的奖金现行弥补负奖金。二是,该细则中无表明,当年出现亏损时,递延支付的正奖金应先冲抵负奖金。该细则中记载当年员工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发放当年延期支付奖金部分的50%。

年度考核方面,据悉史某2016年和2017年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基本称职,该考核结果已在OA系统中被公示,史某不认可考核结果。

关于史某为何会被解聘,史某称,民生证券曾向其送达了续签通知书,书中载明公司决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史某在2018年7月2日前将劳动合同填好交回公司,如逾期未将该合同交回公司视为不同意续签,即向公司提出离职。

2018年7月2日,民生证券向史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合同已于2018年7月2日解除。史某表示认可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史某主张因为双方对劳动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此前史某曾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因此自己是被民生证券无故解聘的。民生证券强调解约是因为史某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劳动合同签好交回公司,故视为其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提出离职。

史某表示,2018年3月16日,其曾邮件告知公司续签意愿,而3月19日后,公司就没再跟其说过续签,一直降职降薪逼其离职,直至6月29日公司发快件寄出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考核管理制度等从未在OA中见过,因此未签署续签合同。

56万解约赔偿被一审驳回

二审认定一审裁决有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前史某作为证券投资部奖金分配请示的核稿人,该请示写明根据《证券投资业务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因此史某应知道该细则;结合郎某某陈述,史某2015年递延奖金应参考该细则按照50%也就是46.98万支付。

劳动合同到期后史某继续为民生证券提供劳动,民生证券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延续,民生证券应支付史某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万元。

民生证券主张因史某不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属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民生证券不用支付赔偿金。2016年史某有一天年假未休,民生证券应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402.3元。

一审法院判决,民生证券支付史某2015年奖金差额46.98万(税前);支付史某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万元;支付史某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402.3元;民生证券无需向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8万元。

史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等原则协商确定。民生证券以史某2018年7月2日前未将劳动合同交回公司,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向公司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不妥,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民生证券应支付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一、二、三项判决,变更第四项判决,要求民生证券向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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