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保险资管配套细则出炉 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0-03-25 19:45:00

摘要
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完善我国资管业务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规则、推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以及提升险资等长期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无疑也具有积极意义。补齐保险资管监管短板保险资管

  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完善我国资管业务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规则、推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以及提升险资等长期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无疑也具有积极意义。

  补齐保险资管监管短板

  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在近年来实现了稳健较快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保险资管产品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据记者了解,其中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有力引导了长期资金参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虽然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在进一步发展上同样面临着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在监管规则和标准上存在差异等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是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业内专家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监管部门正在推动放宽保险投资渠道,但仅有宽度还显不足,保险投资还需更有深度、更有质量,《办法》就是监管部门在推动保险投资高质量发展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定位、形式、类别,规范了产品注册登记、销售发行、存续期管理等流程,为保险资管产品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则,也为保险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提供了制度保障。”

  坚持保险资管产品中长期特色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办法》制定遵循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银保监会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促进保险资管有效防范风险

  具体从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和投资范围来看,《办法》在此前的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同时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办法》还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毋庸置疑,促进保险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也是银保监会此次出台该《办法》的重要原因。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四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