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朱铭来、郑先平:重大疾病保险发展与思考
摘要 导读:重疾险的出现填补了健康保险中重大疾病风险保障空白,在短短30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发展到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瑞士、德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重大疾病保险概念重大疾病保险(CriticalIllnessInsurance)通常简称为“重疾险”,一般是指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疾病的发生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健康保险
导读:重疾险的出现填补了健康保险中重大疾病风险保障空白,在短短30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发展到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瑞士、德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重大疾病保险概念
重大疾病保险(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通常简称为“重疾险”,一般是指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疾病的发生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健康保险。虽然与大额医疗保险(如百万抗癌险)类似,重疾险也主要针对病情较为严重、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疾病风险提供保障,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别。首先,重疾险属于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而大额医疗保险属于健康险中的医疗保险;其次,重疾险一般以提供长期保障为主,带有一定储蓄功能,而大额医疗保险多为1年期,强调短期精算平衡;最后,重疾险以定额给付为主,大额医疗保险以损失补偿为主等。二者具体区别如表1所示。
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重疾险最早出现在南非。1983年南非Crusader保险公司推出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附加险产品,针对患有心梗、脑中风、癌症以及需进行外科手术治疗的冠状动脉疾病的被保险人,在其生存时直接提供现金给付,本质上是一种提前的死亡给付。重疾险的出现填补了健康保险中重大疾病风险保障空白,在短短30多年的时间里,迅速发展到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瑞士、德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1995年重疾险开始引入中国大陆,最初主要作为人寿保险的定期附加险种出现,承担恶性肿瘤、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术、尿毒症、瘫痪和重大器官移植等7种疾病风险责任;1998年,调整为终身保险产品,所保障的疾病范围也由7种扩大到12种。
2003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要求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审批个人分红型重大疾病保险,引导重疾险回归保障属性。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出台《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下称《使用规范》),第一次以行业名义对较为常见的25种重大疾病名称、定义,以及除外责任等主要内容进行统一,这标志着我国重疾险进入规范发展阶段。2013年10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为进一步约束和规范重疾险产品设计提供指导。
近年来,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带动下,《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相继出台,特别是《“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制定,给重疾险营造了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重疾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人寿(601628,诊股)再保险《行业重大疾病产品发展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2012年到2017年,我国重疾险年度新单保费收入由107亿元增长到798亿元,增幅高达645.8%,占同年度健康保险新单总保费收入比重也由2012年的12%增长到2017年的20%(见图1)。2018年,我国疾病保险原保费收入3353亿元,其中重疾险为3175亿元,比2017年增加929亿元,增长41.4%,占比增长7.1%;重疾险保费收入占疾病保险原保费比重达到94.7%,占健康保险原保费的58.3%,是健康保险中发展速度最快的险种。
从保障情况来看,2006~2016年,重疾险单件产品保额逐渐增加,保障能力不断增强;2007~2016年,重疾险产品累计提供保障额度达到22.16万亿元,累计出险146万人次,累计赔款支出509.4亿元,2016年重疾险赔付占健康险赔付的51%。
朱铭来 郑先平 系南开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