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4月1日即将执行的私募备案新规究竟说了什么

来源:才查到 2020-03-30 18:09:00

摘要
2019年12月23日,中基协更新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2019版私募备案须知”),全文共计39条,新版私募备案须知相比2018年1月12日版备案须知更加全面和细化,同时新版私募备案须知由于新增条款较多,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不过私募备案新规过渡期安排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并

2019年12月23日,中基协更新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2019版私募备案须知”),全文共计39条,新版私募备案须知相比2018年1月12日版备案须知更加全面和细化,同时新版私募备案须知由于新增条款较多,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不过私募备案新规过渡期安排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而对于即将实行的私募备案新规具体究竟有哪些备案要求,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一、明确五大不予备案范围


       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相比2018年版进一步细化和扩充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再次明确私募投资基金本质是投资而非借贷。


       具体来看,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五大不予备案项,相比2018年版不予备案范围新增了两条规定,分别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以及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其中不得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这条规定其实是借鉴了资管新规中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而对于对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方式从此条规定来看似乎并未禁止。


       对于禁止投向,扩充了融资租赁资产和典当资产两类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另外,对于民间借贷活动,新版备案须知增加了“从事经常性、经营性”限定词,这与此前司法机构对非法放贷认定标准的限定词基本保持一致。


       同时新版私募备案须知秉承了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实行穿透式监管,如明确规定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也不属于备案范围。


       整体来看,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再次明确划清私募与借贷活动界线,封堵各类直接或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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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和2018年版不予备案范围对比

资料来源:才查到科技整理


二、重申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和穿透式审查

        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仍按照私募暂行办法执行,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而非依据资管新规中固收类产品30万元起投、混合类产品40万元起投等相关规定。


       从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来看,私募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另外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再次强调对投资者实行穿透式监管,如要求对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适当性和投资者人数是否违规,主要是因为目前私募行业普遍存在通过多人投资,一人代持的方式降低投资门槛和人数限制,或者通过为单个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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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及相关要求

资料来源:才查到科技整理


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明确各类基金产品的托管要求

        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相比2018年版增加托管要求,同时强调托管人不能通过托管合同免除自身的责任,且要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法律法规依据。


      而对于私募基金托管,此前法律法规并未作强制要求,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其中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这就意味着若合同约定不托管且有相应制度安排的可不托管。但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明确了各类私募基金的托管要求,进行差异化要求,如要求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进行托管,但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且有相应制度安排的可不托管。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和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则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其中对于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基金还要求托管人对私募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进行监督。


       不过根据私募汇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3月23日,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中有79.4%均进行托管,未进行托管的存续私募基金产品仅占20.6%,可以看出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私募基金产品均进行了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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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各类型私募产品托管要求

资料来源:才查到科技整理


四、规范先募后备和封闭式运作,

明确扩募条件


       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也针对私募行业存在的“先备后募”、“备小募大”等乱象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再次重申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首次明确了“募集完毕”的概念,其中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募集完毕是指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这意味着契约型私募基金需要在募集完毕缴纳全部认缴额后才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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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各类型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的概念

资料来源:才查到科技整理


       同时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也明确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但也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形,如封闭期内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受限制。


      另外私募备案须知对封闭式运作方式也设置了一定的弹性,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备案后追加认缴额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从扩募的五大条件来看,要求并不是很严格,但对扩募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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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各类型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扩募要求

资料来源:才查到科技整理


        另外,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最低存续期限也进行了限制,要求存续期不少于5年,不过目前市面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多在5年以上,而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门槛较高,完成备案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产品数量也非常少,如根据中基协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2月底,存续登记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仅有5家,存续备案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仅有6只,故此条规定对行业影响应该不大。


五、总结


除上述备案要求和规定外,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还进一步厘清了管理人的职责,如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虽然自2018年8月起,中基协已经暂停了双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备案,但此次从文件上明确禁止了“双管理人模式”。同时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细化了投资运作要求,提出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投资单元三条禁止性行为,并且还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管配置基金提出了针对性特殊备案要求。另外,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还对关联交易、基金杠杆、信息披露、暂停备案情形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


       总体来看,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相对于2018年版更加系统化和全面,系统性覆盖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募、投、管、退全环节的备案要求,并针对行业中存在的“伪私募”、“先备后募”、“备小募大”等乱象采取了相应的限制措施,同时进一步落实了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如穿透式监管、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等。另外根据新版私募备案须知过渡期时间安排,4月1日新版私募备案须知即将正式执行,不符合私募备案新规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将不再审理,私募备案新规的执行将有利于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推动“伪私募”出清,引导私募业务回归“投资”本源。


附件:

2019年版私募备案须知全文:

http://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gg/201912/P020191231530650178265.pdf


2018年1月12日私募备案须知全文:

http://www.amac.org.cn/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gg/201802/t20180223_2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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