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秋林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国盛证券讨1.7亿本息

来源:新浪财经 2020-03-31 09:34: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因借款人金桔莱债务违约,国盛证券和万某某作为债权人将其及担保人母公司*ST秋林(维权)、*ST秋林董事长等告上法庭,索要1.7亿余本息。由于事实清楚且诉求合理,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请求。2016年,国盛证券、万某某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万向信托(受托人)签订了信托

*ST秋林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国盛证券讨1.7亿本息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因借款人金桔莱债务违约,国盛证券和万某某作为债权人将其及担保人母公司*ST秋林(维权)、*ST秋林董事长等告上法庭,索要1.7亿余本息。由于事实清楚且诉求合理,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请求。

2016年,国盛证券、万某某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万向信托(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万向信托将信托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向金桔莱公司发放贷款。保证人为*ST秋林及董事长李亚、嘉颐实业、颐和黄金。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唯一受益人,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有关事项。其中国盛证券与万向信托签订合同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7日,万某某与万向信托签订合同未签署落款日期。

2016年9月12日,万向信托与金桔莱公司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7亿元,贷款总金额以贷款人累计实际划付至借款账户的金额为准,贷款用途为补充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7.9%,借款人应在各期贷款起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利息。同日,*ST秋林及董事长李亚、嘉颐实业、颐和黄金与万向信托签订保证合同。

2016年9月23日,万向信托向金桔莱公司发放第一期信托贷款3020万元。2017年3月28日,万向信托向金桔莱公司发放第二期信托贷款1.4亿元。以上合计1.7亿元。

2018年10月12日,金桔莱公司向国盛证券及万向信托出具承诺函,载明:信托贷款第一期3020万已经于2018年9月25日到期,由于我司目前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归还信托贷款本金,我司承诺于2018年10月12日归还本金200万元,2018年10月29日归还本金200万元,2018年11月15日归还本金400万元,2018年11月28日归还本金400万元,2018年12月15日归还本金1080万,期间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执行。

2019年1月4日,因金桔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本金或支付利息,万向信托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发送书面通知、函件等的有效地址,使用EMS向金桔莱公司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金桔莱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前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并将上述通知材料一并寄送至保证人处,要求其2019年1月12日前旅行担保义务。

2019年1月11日,国盛证券与万某某作为委托人,万向信托作为受托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信托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和担保权益转让给国盛证券与万某某。同月17日,万向证券向金桔莱公司和各担保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国盛证券、万某某确认,第一期贷款金桔莱公司已归还本金300万元以及全部利息,第二期贷款的预付利息已支付,2018年9月28日前的贷款结息日应付利息均已支付。由于其余本息尚未清偿,国信证券和万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  金桔莱公司和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相关贷款本金1.67亿;

2、  金桔莱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310.33万元;

3、  金桔莱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逾期的罚息(以逾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自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为175.54万元);

4、  金桔莱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逾期后的复利(以逾期偿还的贷款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50%按季计收复利,自贷款利息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为1.43万元);

5、  金桔莱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人民币105.89万元(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贷款提前到期日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本金提前到期日(含)至贷款期限原届满日(不含)期间的天数*3%/360);

6、  金桔莱公司支付原告维权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

7、  金桔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8、  *ST秋林及董事长李亚、嘉颐实业、颐和黄金对金桔莱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ST秋林辩称债权转让不成立,未通知到债务人和担保人,未发现债务人和担保人已经收到了相关证据;合同违约责任过高,罚息和利息高于当事人承受标准;律师费不是给付,因其不是实现债权的必须合理费用;相关数额请法院重新计算。

嘉颐实业也表示不清楚债权转让事宜,不同意承担利息、罚息和复利,要求驳回上述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曾为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说明该合同充分表达了各方真实的意愿。因此被告人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

由于金桔莱已经归还了300万本金,尚欠贷款本金1.67亿。金桔莱公司已归还第一期贷款的全部利息、第二期贷款的预付利息以及2018年9月28日前的贷款结息日应付利息,故金桔莱公司尚欠贷款利息为310.33万元。根据合同,借款人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就逾期部分按贷款利率的150%计收罚息,而利息部分,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就逾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率的150%按季计收复利。因此国盛证券、万某某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最终法院判决,金桔莱归还国盛证券、万某某借款本金1.67亿元,支付利息310.33万元;支付罚息175.54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85%计算);支付复利1.43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付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85%计算);支付贷款到期赔偿金88.67万元;支付律师费30万元;

*ST秋林及董事长李亚、嘉颐实业、颐和黄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国盛证券和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9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0.5万元,共计91.40万元,由国盛证券、万某某负担960元,其余由被告承担。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信用等级和偿款能力较差,因此作为借款人很难筹措到所需资金,作为关联方的上市公司大多会出面做出担保。违规担保也逐渐成为了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原因。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侧面反映了上市公司内控不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仅仅让上市公司深陷泥沼,更是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除受子公司拖累外,*ST秋林自身也是麻烦不断,董事长失联、黄金丢失,现在更是面临退市危机以及众多诉讼缠身,管理的失控让百年老店最终黯然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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