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监管强势来袭!自查、“双随机”以及专项检查轮番上阵,新湃资本等多家私募被出具警示函
摘要 今年3月以来,对于私募机构的监管潮来袭,陆续有广东、大连、青岛、云南、宁波等地的证监局加大了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力度,其监管手段多种多样,有私募机构的自查以及私募机构“双随机”现场检查,此外还有对私募机构进行的专项检查。另外3月份以来,包括新湃资本在内的多家私募因违规事项被出具警示函,其中新湃资本的违规
今年3月以来,对于私募机构的监管潮来袭,陆续有广东、大连、青岛、云南、宁波等地的证监局加大了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力度,其监管手段多种多样,有私募机构的自查以及私募机构“双随机”现场检查,此外还有对私募机构进行的专项检查。另外3月份以来,包括新湃资本在内的多家私募因违规事项被出具警示函,其中新湃资本的违规事项多达5项之多。
多地展开私募自查、“双随机”以及专项检查
3月27日,广东证监局下发了关于组织辖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2020年自查工作的通知,自查对象是截至2020年2月29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地位于广东(除深圳外)的私募机构。自查内容包括登记备案、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以及“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等。
无独有偶,3月27日,大连证监局下发了关于2020年度大连辖区私募机构“双随机”现场检查名单的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部署及工作安排,2020年3月25日下午,在机构监管处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大连市基金业协会和辖区部分私募机构代表的全程见证下,通过随机抽取私募机构及检查人员方式产生了“双随机”现场检查名单,其中慧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抽中。
另外在3月23日,青岛证监局下发了关于青岛辖区2020年私募机构专项检查“双随机”抽选结果的通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规定及《青岛证监局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分层随机抽选工作,产生2家检查对象,其中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高速畅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选中;同时为了加强辖区私募机构合规管理,青岛证监局定于近期开展青岛辖区私募机构专项检查。
2020年3月23日,云南证监局下发了关于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关监管事项的通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注册地在云南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于完成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法制工作处取得联系。为督促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高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机制,依照相关规定,云南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云南证监局监管工作,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相关情况云南证监局将及时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0年3月16日,宁波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辖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2020年自查工作的通知,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这次自查重点包括:私募机构在宣传推介、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业务环节是否合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是否完善;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等。
新湃资本等多家私募被出具警示函
2020年3月24日,内蒙古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新湃资本投资管理(内蒙古)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首先是存在未备案基金,公司管理的部分已募集的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其次是管理人履职不到位,公司管理的宁波高新区新湃玄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投资运作期间,未按照约定,有效履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未每年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未对所投目标公司持续监控,投后管理不到位。
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年度信息披露义务,季度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的情况;未按约定向投资者做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披露的季度信息中,存在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禁止或不当的表述内容;此外还还存在着募集行为不规范,公司管理私募产品在募集推介材料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可能使投资者误认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管理人信息更新不及时,公司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在基金业协会平台中予以更新。
另外在3月16日,上海证监局下发了对泰诚大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所发行的“平阳富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二是“泰诚大通朱雀14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二百人;三是向投资者承诺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深圳证监局在3月23日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信证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在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信息的情形。
3月2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前海领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在联金瑞莱-稳盈2号基金(以下简称稳盈2号)的宣传推介材料中使用“按月分配”“按月结算、到期赎回”等文字表述,稳盈2号的基金合同约定了目标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案,实际运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构成承诺最低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私募行业的监管日渐严格,尤其从去年开始,各地纷纷开展私募基金自查及现场检查,发现了许多违规现象。而监管的强化使得很多打擦边球的行为都无处遁形,真正做好资产管理才是私募活下去、活得久的唯一道路。监管的加强对于明确私募行业发展方向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要的,严监管将改变过去混乱无序的状况,从中长期来看,有利于树立私募基金在投资者中的良好形象,引导行业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