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破金融犯罪迷局?
摘要 债券、股票、P2P,融资、风投、MBO。金融热不热?很热!非吸、骗贷、操纵证券市场,集资、骗保、信用卡诈骗。金融犯罪多不多?不少!划重点01整体情况怎么样?2015至2018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理一、二审金融犯罪案件261件,涉及被告人585人,挽回经济损失总计近59亿余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
债券、股票、P2P,融资、风投、MBO。
金融热不热?很热!
非吸、骗贷、操纵证券市场,
集资、骗保、信用卡诈骗。
金融犯罪多不多?不少!
划重点
01整体情况怎么样?
2015至2018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理一、二审金融犯罪案件261件,涉及被告人585人,挽回经济损失总计近59亿余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1件,信用卡诈骗罪78件,集资诈骗罪30件,坐稳金融犯罪案件三巨头。此外,犯罪分子的学历层次也普遍高于一般犯罪。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62.1%。
划重点
02基本特点有哪些?
近几年,金融类犯罪案件的数量与人数呈现大幅度的上升。此类犯罪经常披着金融创新的光鲜外衣,欺骗广大金融投资者或者金融机构,攫取巨额的他人财产。案件在侦破时,犯罪分子基本上已经将财产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出去,或者挥霍殆尽,因此导致赃款追缴难度较大。
划重点
03内在原因是什么?
《审判白皮书》通过探究滋生此类犯罪的相关因素,揭示了部分成因:
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金融配套体系尚不完善;
金融监管制度有待健全,企业和机构自控有待强化;
犯罪手段升级,金融犯罪防控难度增大;
金融犯罪组织严密,打击犯罪难度大;
公众金融投资知识相对匮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划重点
04防范举措怎么做?
金融犯罪诱因诸多、组织严密、手法隐蔽、案情复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金融犯罪的高发势头,需要多举措齐头并进。
《审判白皮书》建议:
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打造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完善惩治金融犯罪协作机制,提高打击新型金融犯罪能力;
增强公众金融风险意识,降低群体性受害可能;
严厉打击证券领域相关犯罪,保障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工作。
《2015-2018金融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精要
01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2015至2018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理一、二审金融犯罪案件261件,涉及被告人585人。其中:2015年41件,涉及被告人65人;2016年68件,涉及被告人132人;2017年64件,涉及被告人160人;2018年88件,涉及被告人228人。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总计近59亿余元,平均每件挽回经济损失2200万余元。
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1件,信用卡诈骗罪78件,集资诈骗罪30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5件,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7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7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5件,票据诈骗罪5件,其他金融类犯罪案件13件。
上述261件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如下:小学学历共33人,初中学历156人,高中学历103人,中专学历56人,大专学历107人,大学学历83人,研究生学历14人,其他33人。上述585人中,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为62.1%。
上述金融犯罪案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共计141件,涉及被告人360人,罚判金额9100万余元。其中:2015年12件,涉及被告人24人,罚判金额1100万余元;2016年30件,涉及被告人66人,罚判金额610万余元;2017年40件,涉及被告人109人,罚判金额5800万余元;2018年59件,涉及被告人161人,罚判金额1600万余元。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特点分析
1、案件数量与涉案人数逐年上升
从2015年至2018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数量从12件上升至59件,同比上升了391.7%;涉案人数从24人上升至161人,同比上升了570.8%。也反映了金融犯罪活动正在从传统的金融诈骗向新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转变。
2、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案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分子的学历层次普遍高于一般犯罪。
2015年至2018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被告人中,高中及以上学历占比为65.8%,高于金融犯罪活动中总体的平均值62.1%。高学历层次更加凸显了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属于高智商犯罪,犯罪手法更加高明,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难度更大。
犯罪分子的知识结构改变,与社会经济因素密切相关,一方面,我国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加大,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的整体文化素质普遍提高;另一方面,金融领域专业性强,犯罪手法比较复杂,往往需要相关的金融行业专业知识。
3、犯罪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
由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与普通的金融活动很难绝对区分,犯罪分子通常运用高超的技术套路掩饰犯罪的真正目的。
此类犯罪经常披着金融创新的光鲜外衣,或者在资本市场私下勾结与幕后运作,非专业人士根本无从察觉,电子化、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普及,更加为此类犯罪提供了绝佳的隐蔽路径。
现代科技手段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改变着社会活动的方式,也改变着凭借技术手段攫取暴利的盈利模式。金融领域许多方面属于创新活动热衷的“蓝海”,因为各种交易模式层出不穷,在法律没有规制之前,没有人认为这是犯罪,比如证券期货领域类的高频交易、对冲交易等。
有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由于手段过于隐蔽,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察觉,长期从事此类活动,危害到了社会经济安全,成为刑事司法打击对象。
上述金融犯罪案件中,金融诈骗类犯罪共计120件,涉及被告人225人,罚判金额7600万余元。其中:2015年29件,涉及被告人41人,罚判金额360万余元;2016年38件,涉及被告人66人,罚判金额5700万余元;2017年24件,涉及被告人51人,罚判金额560万余元;2018年29件,涉及被告人67人,罚判金额1000万余元。
金融诈骗类犯罪特点分析:
1、犯罪手段复杂繁多且非常具有迷惑性
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犯罪分子编织各种理由,欺骗广大金融投资者或者金融机构,攫取巨额的他人财产,供犯罪分子挥霍。此类犯罪迷惑性更强,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有些竟然堂而皇之的进入电视、广播、网页等媒体平台发布,使得大量没有金融活动经验的群众盲目相信,直到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仍然不肯相信自己被骗的事实。
在金融诈骗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精心编造各种谎言,向受害人描绘美好蓝图,再结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靠着某些国有背景的企事业单位,大肆进行有非法目的的犯罪活动。
此类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以看见,比如各种不合规的理财产品、公园内各种债转股的传单等,由于犯罪分子熟悉社会公众的心理,再加上精心包装,让人防不胜防。
2、犯罪活动的空间呈现高度分散趋势
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犯罪活动是面向公众,部分案件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犯罪分子的活动广泛分布于各个地区,尤其是在从事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P2P平台中,被害人遍布全国各个省份,有些甚至在境外其他国家。
犯罪活动在地理位置上的高度分散,是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普遍现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往往耗费巨额的人力物力,给司法机关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现代社会资讯发达,人与人的沟通更加便捷,对犯罪分子来说,时间和空间的距离都在前所未有的缩小,但是对于打击犯罪来说,时间和空间又在前所未有的扩大。
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遭遇到的困境就是犯罪活动遍布各地,空间上高度分散,有效打击的手段还暂时无法做到那么及时,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
3、犯罪活动的赃款追缴难度较大
由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性质决定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所以此类案件呈现的现状是,案件往往被侦破时,犯罪分子基本上已经将所骗财产通过各种途径转移出去,或者挥霍殆尽。
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最为关心的就是财产的追缴问题,由于数额巨大且追赃难度极大,即使司法机关全力以赴做工作,经常性的群访闹访也难免出现。
一方面,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查封、查扣、划转等手续繁多,但是犯罪分子转移财产却越来越便捷、越来越迅速;另一方面,犯罪分子的财产情况非常隐蔽,难以追踪,需要各方面的配合。
02金融犯罪主要成因分析
1、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金融配套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关的金融配套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对于中小私营企业的资金扶持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企业主要依赖银行体系间接融资,然而银行体系间接融资成本较高,企业获取融资的难度加大且途径单一,这成为企业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外部原因;同时,我国经济结构正在面临转型升级,部分中小企业转型不善,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维持经营,这也成为企业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内部原因。
不少企业因为资金问题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当前中小企业获取融资的途径相对单一,资金链断裂后往往寻求通过民间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
上海二中院通过分析近些年来审理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可知,有些企业在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常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所吸资金无法及时偿还给投资者,经营者携款跑路也时有发生,极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
2、金融监管制度有待健全,企业和机构自控有待强化
金融创新产生了一系列新型金融形式,形式多样,发展迅速,而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可能及时出台,相应监管措施滞后在所难免,金融监管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此外,近些年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扩充,金融从业者数量也在迅速增加,但个别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自管自控机制尚不够完善,内部管理失范,使得自有的金融监管规章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
有些金融机构在录用从业人员时没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同时为了追求业绩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导致金融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无法保障。
如银行贷款发放方面,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为追求业绩,不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鉴别不够到位,使犯罪分子轻易得手,客观上配合和放任了犯罪分子。
3、犯罪手段升级,金融犯罪防控难度增大
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有些金融样态为了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对金融模式进行了复杂设计,努力使行为的表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特别是伴随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深入,P2P网络借贷、众筹、金融互助等新型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的金融犯罪借助互联网进行了技术升级,模糊了金融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标准,违法金融活动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出现,而与之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使金融犯罪的事前防控就变得更加困难,社会、被害人往往难以及时感知到犯罪结果的发生,直至犯罪后果明显显现才后知后觉。
4、金融犯罪组织严密,打击犯罪难度大
当前金融犯罪组织严密,专业化、职业化、集团化特征明显。
实践中,金融犯罪多为共同犯罪,犯罪组织的职业化、集团化特征明显,主要以一到三人为核心决策者,其余组织成员之间分工协作、团伙作案且犯罪手法专业性强。
犯罪组织的严密性和专业化,一方面使被害人更易受骗,犯罪成功率高,短时间内即可非法集聚海量资金;另一方面,使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难度不断加大。
在成熟的甚至表面合法化的犯罪组织运作下,犯罪的模式更加复杂、专业,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互相交叉,难以判定。
犯罪组织的人员结构复杂,作案地域分散、形式多样、手法隐蔽,也为人员抓捕、证据收集、赃款追缴等带来极大困难。
5、公众金融投资知识相对匮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近年来,民间流动性资本日渐增多,但是国内投资渠道相对有限,银行储蓄早已不能满足货币增值需要,股市、基金又存在风险,投资者对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投资风险缺乏充分了解,加之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受限,民间资本在无法进入正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容易转向没有合法资质的金融理财领域,为不法分子实施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与此同时,公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由于贪利、盲从心理作祟,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近几年来的金融犯罪来看,非法集资类犯罪中被害人往往贪图投资无风险的高额回报,在做出投资选择时往往欠缺理性思考。
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公众这种心理,编造各种投资理财项目诱骗投资者砸钱进入,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制造赚钱假象,形成滚雪球式发展态势,诱发多种涉众型的金融犯罪。
03防范金融犯罪的对策建议
金融犯罪诱因诸多,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手法隐蔽,案情复杂,需要金融监管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需要大众媒体进行积极宣传,需要社区各界机构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金融犯罪的高发势头。
(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经济和金融两者共生共荣,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拓宽企业外部融资渠道,扩大金融市场准入已经迫在眉睫。
审判部门需要谨慎处理金融犯罪案件,特别是对于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需要加大政策审查力度,审慎对待案件证据,积极与监管部门、政策制定部门共同研判,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
(二)打造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为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应当从打击金融犯罪中汲取经验教训,打造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以促进金融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加强行业自律,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从业者容易利用公众与金融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发布不适当的投资信息,故金融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机构内控,金融机构因项目风险较大,尤其需要关注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维护,形成设计合理、执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力量,能够起到及时发现金融犯罪线索,并防止风险扩大的作用,因此应当加强社会监督,激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司法联动,司法联动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一环,法院审理的大量金融犯罪案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而言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能够为企业和公众准确提示金融风险点。
(三)完善惩治金融犯罪协作机制,提高打击新型金融犯罪能力
金融违法行为的查处往往需要依托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管理部门,特别是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监管涉及的部门将更加广泛,因此在惩治金融犯罪时,需要依靠多部门配合执法,及时在相应的管理领域内作出行政干预,从而彻底打击金融犯罪,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四)增强公众金融风险意识,降低群体性受害可能
法院通过审理大量金融犯罪案件时发现,公众金融专业知识匮乏、风险意识薄弱成为群体性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正确认识金融产品的盈利模式,以提高自身对金融骗局的防范能力。
(五)严厉打击证券领域相关犯罪,保障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工作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批25家公司已正式上市交易,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又迈出重要一步。为保障科创板及注册制试点工作的顺利运行,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相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