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经理可兼职私募 重在防范利益冲突
摘要 公募基金经理不得兼任专户投资经理的规定,在业界强烈呼吁下终于被改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月3日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根据2012年出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
公募基金经理不得兼任专户投资经理的规定,在业界强烈呼吁下终于被改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月3日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此前,根据2012年出台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2018年根据资管新规配套出台的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便开始有所放松,仅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在监管层允许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之际,此前设立了新三板事业部、并开展新三板专户业务的基金公司,不得不清理存量产品,甚至将专户转至子公司运作。这正是因为新三板公募产品和专户产品都由同一个团队管理,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
深圳一家公募基金的人士称,兼任的放开对基金公司来说也节约了人力成本,“不用再另外招人专门做专户”;“并不是说是因为专户产品门槛高,投资经理的水平就比管公募产品的要好,其实各有千秋。”
据悉,业界一直在向监管层呼吁,放开公募和专户之前的人员限制;证监会机构部从一年多前就开始在业内调研,并着手研究相关规定。此外,这一兼任规则也是与境外市场看齐。如在美国,共同基金(Mutual Funds)的管理人可以同时管理独立管理帐户(Separately Managed Accounts);还有的公司会将不同产品的投资组合打散,按照权益类、固收类等划分给不同的专业投资经理管理。
不过,如何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是兼任放开的关键所在。协会此次发布的工作指引,分别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交易流程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基金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持续合规风控能力,最近1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因内控缺失、投资管理违规、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相关事项被采取暂停产品注册或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
基金经理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曾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应当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
交易行为管理上,在投资指令下达环节,原则上应当做到“同时同价”;原则上兼任组合间不得同日反向交易;还要加强交易监测和分析,对不同时间窗下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监控的分析,其中最长时间窗应当延长至10个交易日以上,并结合成交顺序、价格偏差、产品规模、成交量等因素对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的情形进行分析。
此外,为实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和长期利益一致,指引还鼓励基金管理人实施公募基金跟投机制,兼任基金经理可以一定比例薪酬跟投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还要对兼任基金经理进行5年以上的长周期考核,并实施收入递延支付机制,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截至2019年底,公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公募基金6544只,份额13.7万亿,规模约14.8万亿元;同期,基金公司私募资管业务规模4.4万亿元,基金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规模4.3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