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期货资管业务六宗违规 遭证监罚暂停该业务一年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7-17 13:10:0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号)显示,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期货”)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形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经查,大通期货对《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号)显示,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期货”)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形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经查,大通期货对《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8〕020号)整改验收未通过,且在资管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推介宣传等方面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误导投资者,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人员条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在个别时期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要求,信息披露不完整等违规事实。

上述事实违反了2014年10月29日起施行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规定等,构成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大通期货采取暂停期货资产管理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起始时间为本行政监管措施下发之日。大通期货应保持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等的稳定,继续做好现有资管计划的维护、处置等全部工作。待大通期货经过整改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经黑龙江证监局检查验收后,可以解除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客户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进行确认。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 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三)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五)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决定〔2019〕21号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形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经查,你公司对《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8〕020号)整改验收未通过,且在资管业务运作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投后管理、推介宣传等方面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误导投资者,内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人员条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在个别时期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要求,信息披露不完整等违规事实。

上述事实违反了2014年10月29日起施行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规定等,构成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期货资产管理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起始时间为本行政监管措施下发之日。

你公司应保持营业场所、工作人员等的稳定,继续做好现有资管计划的维护、处置等全部工作。待你公司经过整改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经我局检查验收后,可以解除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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