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许可证拟取消有效期
摘要 为进一步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推动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4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继2018年7月13日后,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稿》统一规范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保险经营行为,对其市场
为进一步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推动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4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继2018年7月13日后,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稿》统一规范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保险经营行为,对其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当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
对于保险代理机构而言,此次《意见稿》的一个显著变化,在于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按照现有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而此次《意见稿》中,该规定被取消。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要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就在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业务回避提出明确要求。银保监会指出,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应依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从严规定。
《意见稿》同时加强了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记录存档。保险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等。
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而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可谓利好。
此外,《意见稿》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