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行为约束加码 保险代理人新规二度征求意见

来源:北京商报 2020-04-17 08:57:00

摘要
事关1779家专业代理法人机构、3.2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新规迎来二度征求意见。为促进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4月16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修订版本”),再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于20

  事关1779家专业代理法人机构、3.2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新规迎来二度征求意见。为促进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协调统一,4月16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修订版本”),再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于2018年7月的版本,此次修订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取消许可证期限规定的同时,也抬高了区域代理门槛,与此同时,还更新了履新回避要求,明确了监管主体责任等。

  近年来,通过“近亲繁殖”谋取利益的案件屡见不鲜。从去年至今,监管部门也连续出台多个文件,规范履职回避等问题。为此,保险代理人新规二次修订版本也首次提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和专业中介机构“董监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

  二次修订版本还进一步明确了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负面清单”迎来扩容。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二次修订版本增加了不得任职指标,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等。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负面清单是对专业人士处罚效力很强的措施,保险代理是专业性很强的中介活动,此举提升了违规成本。与资本市场一样,保险市场也要提升中介机构的诚信度和专业性,这一举动有利于压实中介机构的尽职责任。

  此外,二次修订版本“扶优限劣”再度升级。一方面,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相较于2017年的一版,注册资本金翻了一倍。王向楠分析,这一举动主要是为了提升此类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平均而言,满足更高资本准入要求的经营者的其他素养也更高,或者说,更有长期经营规划的股东才更会去筹集资金。不过,此举动虽对该行业有一定积极效果,但也会减少保险代理服务的供给。

  准入门槛拟提升的同时,市场人士更为关注的是二次修订版本拟取消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设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放管服”是大势所趋,接下来监管或面临一些挑战。监管效率方面的提升是比较重要的,市场行为监管是一个方面,对中介机构的治理以及对其违规行为的发现并加大惩戒力度,从而形成威慑等,这些都是接下来监管可以考虑的方面。

  除去对市场主体的多方规定外,二次修订版还拟新增两处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主体责任方面的新要求。如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对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二次修订版还增加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副主任宋占军表示,此举细化了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检查程序和监管责任,体现了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保险监管体系日益成熟和坚定不移推进依法监管的总体思路。在当前保险代理机构乃至保险中介机构牌照“一照难求”的背景下,从严监管有助于守住保险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避免出现俘获监管的问题。同时,一方面有助于现有保险代理机构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构建专业公开的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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