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失联私募之“中财鼎盛”:非吸4亿的伪私募
摘要 上一期中我们揭秘了涉案规模仅次于阜兴系的亚洲掘金是如何靠着“众筹炒股”的名义诈骗150亿的。今天让我们来介绍一下,曾以投资房产为名吸存4亿余元的中财鼎盛实控人是如何作茧自缚而最终受到法律制裁的。
揭秘失联私募,学会防雷避雷!
大家好,我是财小查。在上一期中我们揭秘了涉案规模仅次于阜兴系的亚洲掘金是如何靠着“众筹炒股”的名义诈骗150亿的。今天让我们来介绍一下,曾以投资房产为名吸存4亿余元的中财鼎盛实控人是如何作茧自缚而最终受到法律制裁的。
据财查到APP显示,2019年12月27日,中财鼎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财鼎盛”)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
违法宣传 非吸4亿
中财鼎盛成立于2012年6月,注册资产10000万元人民币。大股东为亚讯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占股比60%,其余股东为:北京慈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占股比20%;亚讯盈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占股比10%;北京金源汇世贸易有限公司,所占股比10%。
中财鼎盛实际控制人高培峰在2012年至2014年5月,通过一些第三方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并承诺返利高达10%-12%高额返利。
曾任中财鼎盛的总经理樊某说,2012年,高培峰让他帮忙找项目,并准备成立一家基金公司募集资金。之后,高培峰成立了中财鼎盛公司,两人一起寻找项目和借款人,高培峰将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给外面的渠道人员销售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及借款。公司找好项目后,与第三方渠道公司合作,由第三方找合格投资人融资,利用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资金。
一些投资人通过网络、媒体、银行等第三方渠道获知此项投资消息,被高额返利所吸引,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在100万到250万不等。其中,有的人称刚将投资款汇出,便收到了返款。
据当时中财鼎盛的一位投资人反映,他刚向金源春晖私募股权项目中转账170万,收到返款33万余元。
在高额的返利诱惑下,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被骗入局。
案发后经法院查证,此案中有162名投资人投资4亿余元,收到返款7000余万元。
以房产项目为名 进行放贷
据产品信息显示,中财鼎盛共发布过4只私募基金,总管理规模达9.45亿元。
最初,高培峰开始签约的融资投资项目是确实存在的,但后来对方多因高培峰的融资“不靠谱”而终止。其中,在一个天津保障房项目中,负责开发的天津市某建设公司分公司经理说,2013年3月和中财鼎盛签订融资合作协议,准备让中财鼎盛公司融资2亿元至5亿元。后公司上级领导发现中财鼎盛公司融资途径有问题。
当时高培峰表示,资金是来自企业、财团融资,但项目方发现中财鼎盛以项目方名义,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布投资信息,于是终止了合约。
而另一个项目“宝山保障房”在募集资金后,项目方也拒绝使用募集的钱款。
钱虽然是募到了,但是却被项目方“拒收”。于是,高培峰便将这些投资用到了别处。
尽管投资人的投资款没能投到实际的项目中,但是中财鼎盛却没有告知投资者,而是仍对投资人说资金是用于房产项目投资。事实上,高培峰则是拿着投资人的钱以个人名义放贷去了。
当时,曾经向高培峰借过款的亿阳集团法务部副主任说,2012年中,公司急需资金,通过朋友认识高培峰,高培峰说自己有家中财鼎盛公司,可以为他们找资金,有合法资金渠道,于是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也在如期还款。
直到2014年6月,有投资人找到高培峰所说的项目方要钱,这些项目公司才发现高培峰向外以自己名义募集了4亿4千万左右的资金。
法院认定非吸 高培峰获刑8年
2016年3月23日高培峰被正式起诉。
根据指控,高培峰于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以投资金源春晖项目等可获得高额收益为由,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资金2.8亿元。
2013年7月至9月间,以投资中财亿阳——南京长江第三大桥项目等可获得高额收益为由,吸收公众资金400万余元。
2013年4月间,以投资上海宝山区政府保障房项目等可获得高额收益为由,吸收公众资金300万余元。
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间,以上述项目为由吸收公众资金700万余元。
2012年至2013年间,以上述项目吸收公众资金1亿余元。上述钱款共计4亿余元。
庭审中,高培峰坚持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其不参与公司决策;公司委托第三方以私募方式合法募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中财鼎盛公司属于合法私募,不存在违法行为;高培峰不存在犯罪故意,没有事实犯罪行为,建议对高培峰宣告无罪。
然而,根据高培峰的秘书弓某形容,高培峰知晓公司所有的经营状况,公司只听他一人的,他说了算。
经审理,法院判定高培峰系中财鼎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培峰及中财鼎盛公司通过返点、返提成,下线发展下线的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的大量资金。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致使百余名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高培峰及其辩护人所提合法私募,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高培峰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高培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高培峰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投资者启示
从中财鼎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投资者被高额的返利所诱惑,最终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本质上讲,这些机构已经不是私募基金,而是“伪私募”,是“非法集资”,是“金融诈骗”;这些机构所引发的风险已经脱离私募基金风险的范畴,转而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风险。然而,当下“伪私募”的存在却还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土壤:一方面,我国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容易滋生刻意甚至是精心策划的金融诈骗,一些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从事欺诈、不法行为及其他投机行为。融资方也不乏恶意逃废债、失联跑路等威胁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85%为自然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对私募基金性质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认识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对私募机构和融资项目了解不充分,对信息披露监督较少,刚性兑付预期根深蒂固,私募投资者的不成熟也给违法违规行为以可乘之机。
对于“伪私募”投资者需炼就“火眼金睛”,辨真伪、识风险、不参与、敢揭发,实现全社会、全行业、全生态链对“伪私募”的联防共治,消除“伪私募”生存的社会土壤,让其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