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保险经纪公司虚构中介业务被罚30万元

来源:金融界网站 2020-04-22 18:53:18

摘要
4月22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了对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下辖鞍山分公司将人保财险鞍山分公司的直接业务虚构成中介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

  4月22日,辽宁银保监局公布了对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处罚信息显示,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下辖鞍山分公司将人保财险鞍山分公司的直接业务虚构成中介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

  辽宁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罚款30万元。

  资料显示,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8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运河路南12号-甲6号

  主要负责人:张剑秋(时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虚构中介业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下辖鞍山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8月,你单位下辖鞍山分公司将人保财险鞍山分公司的直接业务虚构成中介业务,涉及保单10204件,保费1128.61万元,佣金332.31万元。你单位下辖鞍山分公司负责人何晓丹将佣金中的289.11万元提现后交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返还给投保人。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台账、佣金结算表、财务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流水、佣金发放登记簿、相关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