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泄露个人账户信息涉嫌犯罪吗?

来源:经济观察报 2020-05-07 14:41:00

摘要
多数网友仍在追问,中信银行此举是否涉嫌犯罪,道歉和撤职就够了吗?

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官方微博发布的致歉信并未平息网友的怒火。

针对5月6日脱口秀演员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 、微博ID:“池子池子大池子”)在微博投诉的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未获其本人授权,将其个人账户流水提供给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情况,中信银行表示,经核实,“近期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开户支行,要求查询其为员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劳务工资记录时,我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记录。对此,我们向王先生郑重道歉!”并且,“我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截至发稿时,中信银行此条道歉微博评论已近5万,转发近3万。

由于池子在微博中表示,是“在笑果文化寄给我的案件材料里面,我竟然发现了我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也有网友提出疑问,笑果文化为何主动将案件材料包括证据寄给池子?导致中信银行露出了马脚。

一位金融领域资深律师表示,这是庭审前的“证据开示”程序要求的,即在开庭前官司双方必须要把自己所有的证据没有遗漏的展示给对方看,以保证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

池子并未展示其收到的账户流水单是否盖有银行公章,这位律师表示,在民事案件中,没有公章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效力会减弱。

多数网友仍在追问,中信银行此举是否涉嫌犯罪,道歉和撤职就够了吗?

就此问题,上述律师对记者表示,《刑法》第253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信息数量已有明确界定,就目前已披露信息而言,其认为,银行方面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将中信银行推上风口浪尖的笑果文化,在其6日发布的声明中称,“我司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处置我司与池子之间的经纪纠纷,其根据相关流程采取了财产保全、提起仲裁、证据收集等法律行动。”

那么,律师有权调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吗?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全国多地在探索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调查令制度,如2019年8月份,江苏1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十条“因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律师需要收集、调取自然人户籍资料、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等、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信息;自然人或者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股票、债权、基金有价证券账户的基础信息、历史记录;自然人或者企业信贷信用信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调取的,可以签发调查令。”

但这一“规定”,很快就被银行业方面“回怼”了,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给江苏省高院发了一份名为《江苏银行业对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函(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律师调查令属于探索性的制度创新,目前无任何法律对调查令的性质、功能、程序、惩戒机制等有明确规定。同时表示,应当谨慎控制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避免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干预,“公权私授”,尤其是对于银行账户的查询,应当格外慎重,否则可能引发重大制度风险。

可供参考的是,上述江苏省银协的“意见”中也提出了商业银行泄露客户信息的可能性后果,“单位及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我国法律对其设置了极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商业银行必须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才配合查询。否则,客户一旦投诉,银行将受到监管处罚,或者外国客户在中国的银行开立的账户,被律师持律师调查令查询,该外国客户一旦在外国对开立账户的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提起诉讼(各大银行均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考虑到外国法院对个人隐私保护极为重视,受理法院极有可能直接适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判银行承担责任,从而引发重大法律风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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