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多项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太平产险被罚

来源:中新经纬 2020-05-11 15:36:00

摘要
(原标题:存多项违法行为人保财险、太平产险被罚)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开出罚单,因列支未真实发生业务、突破经报批条款费率和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等违法行为,对相关公司及责任人共计罚款78万,其中,公司受罚56万元。人

(原标题:存多项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太平产险被罚)

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开出罚单,因列支未真实发生业务、突破经报批条款费率和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等违法行为,对相关公司及责任人共计罚款78万,其中,公司受罚56万元。

人保财险旗下公司被罚20万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渝北支公司等13家分支机构于2019年1月1日至3月19日,以“安全检测”“道路救援”“代办年审”等名义,向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支付资金7709846元。上述资金支付以“业务管理费—增值服务费”“业务管理费—预防费”科目列支,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

此外,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经纪代理部及江津支公司等45家分支机构,于2019年3月20日至4月30日,以“安全检测”“道路救援”“代办年审”等名义,向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机构支付资金26618319元。上述资金支付以“业务管理费—增值服务费”“业务管理费—预防费”科目列支,相应的增值服务、预防服务未真实发生。

重庆银保监局指出,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龙保勇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张韵分管车险、财务工作,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总会计师、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谭磊对上述行为负有审核管理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龙保勇、张韵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谭磊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太平产险旗下两公司共被罚36万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公司(下称“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以少收保费方式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109.8万元。2019年1月至3月,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承诺通过机构费用补贴的方式,给予销售人员拓展业务支持,销售人员采取直接少收投保人保费的方式开展业务。如某笔业务商车险、交强险及车船税合计3188.10元,投保人实际支付2535元,少收保费653.1元,该笔业务返点比例高达商业险净保费的32%。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该类涉及商车险保单2570笔、保费723.8万元,承诺补贴109.8万元。

此外,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6万元。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张梅通过市场收单方式开展业务,借用在天津协和万邦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注册成功的经纪人账号,登录该经纪公司开发的“太惠保”APP(太平产险专用)出单,虚挂在天津协和万邦经纪公司多个经纪人名下,太平产险核心业务系统中介信息记录为“天津协和万邦经纪有限公司”,该类业务共计113笔,车险保费35.1万元(不含税),涉及手续费6.0万元。

重庆银保监局指出,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时任临时负责人钟锐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按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太平财险两江支公司罚款6万元;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钟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按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太平财险两江支公司罚款5万元;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钟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存在突破经报批的条款费率和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两项违法行为。

2019年1至3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太平人寿重庆分公司”)作为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的代理公司,为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代理销售车险保费2003.9万元。按报批的手续费标准,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应向太平人寿重庆分公司支付手续费438.2万元。在该手续费支出之外,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针对太平人寿重庆分公司代理的业务制定“车险蓄客加佣方案”,在报批手续费标准之上按新车、旧车再分别增加11%和16%,即新、旧车均按38%的比例支付手续费。2019年1至3月,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在报批的手续费之外支付“蓄客加佣”304.4万元,列支在“营业费用-服务费”科目下。

关于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违法行为,一是延迟入账服务费48万元,少计当年经营成本。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将应在2018年入账的48万元服务费在2019年1月入账,造成2018年财务报表中车险业务少计成本,多计利润。二是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虚构人力套取绩效资金64.8万元。2019年1月至3月,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向69名共同展业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放工资绩效金额85.2万元,其中,虚挂共同展业人员50名,套取资金64.8万元。

重庆银保监局指出,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时任综合开拓及团队渠道部经理何锐对上述突破经报批的条款费率行为负直接责任,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分管综合开拓渠道总经理室成员胡国彪对上述突破经报批的条款费率行为负管理责任;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财务部经理黄红对上述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行为负直接责任,太平产险两江支公司时任临时负责人钟锐对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突破经报批的条款费率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5万元;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胡国彪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何锐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黄红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钟锐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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