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岩资本抛出最新调解方案 多方责任渐明

来源:中国经营网 2020-05-16 10:11:00

摘要
本报记者李晖北京报道将本应全部投向B站(哔哩哔哩)的私募产品资金移花接木另作他用,导致相关产品净值巨亏仅剩三成。基岩资本旗下中概股QDII产品巨亏一事虽然发酵月余,但围绕投资人与涉事多方的权责仍待捋清。《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在代销机构和投资人方面的持续施压下,基岩资本方面已向相关投

本报记者 李晖 北京报道

将本应全部投向B站(哔哩哔哩)的私募产品资金移花接木另作他用,导致相关产品净值巨亏仅剩三成。基岩资本旗下中概股QDII产品巨亏一事虽然发酵月余,但围绕投资人与涉事多方的权责仍待捋清。

《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在代销机构和投资人方面的持续施压下,基岩资本方面已向相关投资人提出新的“和解”方案,但方案的细节,双方还在协商中。此外,广州市经侦已经对基岩资本介入调查。对此,基岩资本方面回复记者称:确实有延兑的情况,但基岩资本目前仍正常运作,正积极与投资者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也陆续按照初步达成的方案去兑付。

为什么本应投资B站的资金被挪作他投?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甚至托管机构各应如何担责?

殃及多方

此次事件中的两只基金产品分别为“东家—基岩东方价值发现一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东方价值发现一号”)和基岩东方价值五号基金(以下简称“东方价值五号”)。

其中,东方价值五号于2017年12月成立,东方价值发现一号于2018年1月成立。两只基金认购起点为100万元,期限均为两年,一年封闭期、一年退出期,分别应于2019年12月和今年1月到期,但目前仍未完成兑付。

购买上述产品的投资者大部分是通过第三方私募基金代销平台,自去年12月,围绕清算事宜的拉锯就已开始。

东家金服方面向记者透露:作为代销机构,东家金服自2019年12月该基金进入清算期以来,多次督促基岩资本的清算工作,要求其尽快向投资人披露净值数据、持仓明细、QDII资管计划变现安排、基金管理费用等信息,但基岩资本方面多次以疫情、过节等理由推后,相关承诺也未履行。直到4月2日,在严厉敦促下,基岩资本副总裁黄明麒到东家金服沟通时,才披露此前公告1.3左右的基金净值实际为0.3,引发投资人震怒。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19年12月,基岩资本董事总经理赫旭等人员曾到东家金服办公地介绍基金运营情况,彼时赫旭还称“完全按承诺函约定投资于标的公司,并已于2019年底完成基金90%部分的减持,且已做好通过QDII通道回境准备,净值在1.3左右,但因为托管人与其净值确认方式为系统对接,所以暂时无法对代销机构提供净值文件”。

“但后续查明其所提供净值信息自2019年8月以后均是伪造的。”该人士表示。

事实上,从上市至基金到期的2019年12月4日,B站的股价大涨了超46%。在后续沟通中,赫旭团队向投资人和代销机构承认,对B站股票走势判断失误,将本应全部投资于B站的私募基金资金投资到其他美股中概股,这也最终导致在美股市场波动中,基金发生巨亏。

对于是否挪用了基金资产,基岩资本有关人士此前曾回应记者称,“产品标的是Pre-IPO企业,股票发行时间、价格、份额不定,本着提高投资人收益的意愿,对于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基金超募部分,基金经理选择在股价下行区间,适当地投资其他产品。”

记者发现,基岩资本确实并未在正式合同中明确资金全部投于B站以及收益承诺,但投资人提供的一份基岩资本2017年12月5日出具的 “不可撤销的确认和承诺”函件显示,上述私募产品将通过定向资管计划认购B站在美IPO增发股份,除该标的外,不会投资其他标的。

在该承诺函中,基岩资本还明确约定自基金成立日起12个月内,如标的企业不能完成IPO,则担保方China Cornerstone Management Limited将以基金年化6%的净收益对基金予以现金补偿。同时,如果顺利完成IPO,投资者所获得的年化净回报率将每年不低于8%。若基金未达到前述收益,则由标的企业股东以现金予以补足。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管理人责任首当其冲

中基协数据显示,基岩资本在协会备案的“东方价值”系列基金共有59只。根据该公司此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的招股书,截至2019年一季度,其管理规模为49.48亿元。

目前,围绕此次私募产品暴雷事件,投资人质疑主要集中在三点:第一,基岩资本违反承诺函将本应投资B站的资金挪用投资其他标的,并未明确告知投资人;第二,通过承诺函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变相违反私募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第三,在基金到期后的沟通中多次拖延。

记者注意到,此次事件并不是基岩资本第一次涉嫌违规操作。2019年8月6日,广东省证监局分别对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其高管黄明麒出具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嫁接互联网介质后的金融产品设计、销售产品链条日益复杂,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划分常常出现争议。

业内共识在于,从此案例看,基岩资本的责任首当其冲。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烽认为:如果证明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合同超范围投资行为,或有因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将可能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进行最低收益承诺,亦应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机构的义务只是对管理人托管的基金财产单独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托管机构只要履行托管职责,通常不承担主要责任。”张烽表示。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法律事务部律师郑荔丹向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如果在推介过程中做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大事实使得投资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则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若基金管理人有上述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法律人士认为:对于代销机构,主要义务是推介产品售前阶段的适当性义务,以及对投资者所做的针对产品的风险告知,只要尽到以上义务,投资风险可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但如果证明代销机构明知产品涉嫌违规还进行宣传,引诱误导了投资者,亦应按照一定比例担责。“关键是证明是否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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