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追要136万回购款 中钰科技实控人法庭否认
摘要 新浪财经讯昔日备受证券公司追捧的新三板,在市场冷却之后,不少挂牌公司业绩暴雷,持股证券公司也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太平洋证券与昔日主办、做市的中钰科技实控人吴明玉之间关于136.5万元的股权回购款的追讨之旅。2019年因财务造假被监管处罚2019年4月15日,广东证监局下发行政处
新浪财经讯 昔日备受证券公司追捧的新三板,在市场冷却之后,不少挂牌公司业绩暴雷,持股证券公司也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太平洋证券与昔日主办、做市的中钰科技实控人吴明玉之间关于136.5万元的股权回购款的追讨之旅。
2019年因财务造假被监管处罚
2019年4月15日,广东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钰科技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吴明玉、两任财务总监储百顺、吕王德、时任董秘高义锋给予警告及罚款。
而中钰科技的违法事实包括:2014年财务报告提前确认收入2307万元,提前结转成本1529万元,致使2014年提前确认利润779万元,占2014年利润总额的47.71%,随之也导致2015年半年报、年报少记相应数额;2015年虚构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虚构业务收入7036万元,虚构成本4646万元,导致2015年虚增利润239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77%;除虚增利润外,中钰科技与公司实控人吴明玉由他人代持股份却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存在资金拆借事项,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分别拆借3.5亿元、1.3亿元。
2016年4月中钰科技变更了主办券商,由太平洋证券变更为万联证券,而在万联证券接下中钰科技不久,中钰科技的问题陆续被曝光。
但太平洋证券和中钰科技之间的渊源并没有因为变更了主办券商而结束。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太平洋证券与中钰科技实控人吴明玉的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做市商与实控人签订回购说明
2015年5月13日,中钰科技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后,太平洋证券与中钰科技又签订了《认购做市库存协议》,太平洋证券有意对中钰科技进行投资,并担任中钰科技的股转系统做市商。为此,在中钰科技拟定向增资940万股中太平洋证券认购100万股,价格为每股2.5元,总计投资额为250万元。
2016年1月28日,中钰科技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商转让,做市商分别为太平洋证券、万联证券及中国银河证券。
2017年6月29日,吴明玉向太平洋证券出具《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情况说明书》。第二天万联证券就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中钰科技未能在2017年6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终止挂牌的风险。
双方签署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吴明玉系中钰科技的董事长、实控人,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并采取做市交易,太平洋证券系公司做市商,截止2017年6页29日持有54.6万股,因公司在6月30日前无法披露年报,面临摘牌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实控人将以不低于成本的价格回购做市商股份。目前公司正在讨论后续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拟出售公司土地收入作为后续其他安排的基础。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正在积极协商、应对相关事宜,按照股转公司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尽力妥善处理。
祸不单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2018年7月4日,太平洋证券委托律师向吴明玉发送《律师函》,要求吴明玉对太平洋证券持有的54.6万股中钰科技的股票履行回购义务。
2018年7月26日,太平洋证券公告退出为中钰科技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019年4月2日,全国股转系统做出决定自21019年4月8日起终止中钰科技股票挂牌。
因吴明玉未履行回购义务,太平洋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吴明玉支付股权回购款136.5万元及利息。法院与2019年1月8日审理了该案。
吴明玉辨称,其作出的《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情况说明》实际为要约邀请,对双方无约束力;该说明作出时,太平洋证券仍为中钰科技的做市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持有中钰公司的部分股权。吴明玉称自己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的行为仅是职务行为。吴明玉还表示,目前无回购能力,股票处置等中钰科技进入到重整阶段再与太平洋证券协商。
2019年4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佛山诺亚电器对中钰科技的破产申请,并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中钰科技的破产管理人。
而对于太平洋证券与吴明玉之间的纠纷,一审法院支持了太平洋证券的诉求,判决吴明玉支付股权回购款136.5万元及自2019年1月8日期开始计算的利息。对于吴明玉表示暂无回购能力,一审法院不予调处。
双方法庭激辩:是合同还是邀请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吴明玉提出上诉。吴明玉辩称,《情况说明》的法律性质属于中钰科技向太平洋证券发出回购股份的要约邀请。因太平洋证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回应,双方未能就股份回购形成合意,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故该说明对双方均不具约束力。
吴明玉还表示,出具《情况说明》是中钰科技的行为,吴明玉是履行职务,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归属中钰公司。太平洋证券在合同关系尚未形成的情况下,要求吴明玉回购股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吴明玉称,当时中钰科技正处于做市转让时间阶段,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43条的规定,做市转让期间,投资者不能私下成交,只能通过做市商在股转系统按规则报价成交。因此,当时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不符合该规定,不具备回购的法定条件,太平洋证券也是知道相应的规则,所以没有直接回应回购的一项,也未作出同意回购的承诺,故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太平洋证券要求自己履行所谓的回购义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在该案二审期间,太平洋证券提交了原做市业务投资经理段某出具的《<情况说明>签署说明》,签署说明中显示:2017年6月29日,段某作为太平洋证券做市业务投资经理,奔赴广州拜访吴明玉。到达中钰科技时,吴明玉正在与几位股东开会,股东质问中钰科技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决定要成立财务审计专项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段某据此判断中钰科技存在较大经营风险,于是要求吴明玉以不低于成本价回购太平洋证券所持股票,吴明玉表示同意在办公室签署了情况说明,并加盖了中钰科技公章。
吴明玉对于签署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表示《情况说明》是自己主动出具,公司财务报表没有按时出具,面临停牌的可能性,但从股票市场一般规律来看,凡是股票涉及到重要信息会对股票价格有一定影响,公司是想趁着股票低价的时候购买回来,等后期有一个风险回报。吴明玉海城,《情况说明》是交给段某待会太平洋证券的,段某当时并未表态,只是说待会公司商量。事后,太平洋证券一直没有对回购股票的事宜作出任何回应。
太平洋证券则认为,从签署过程来看,该《情况说明》属于承诺,在太平洋证券无异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太平洋证券与吴明玉之间关于股票回购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根据该说明的签署说明,虽然在吴明玉签字后,第三人在该说明上盖章,但该说明明确的股票回购人是吴明玉,故吴明玉的签字是个人行为而非履行职务行为。
中钰科技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则表示,公司对太平洋证券与吴明玉之间的承诺回购股份相关事实无法核实,并且吴明玉承诺回购股份事项与中钰科技无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中钰科技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该《情况说明》明确了回购标的、回购主体、回购价格和回购原因,不属于要约邀请,应视为对太平洋证券的承诺,吴明玉所陈述的当时出具《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情况说明》的目的是想在股票低价的时候回购,但却约定了回购的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其陈述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2019年12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了吴明玉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