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新时代金融发展迫切需要
摘要 本报记者廖斌谢文君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分别于2003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但是伴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等方面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
本报记者 廖斌 谢文君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分别于2003年、2015年进行过两次局部修订,但是伴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风险处置等方面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新时代金融发展的迫切需要。
张智富认为,修改《商业银行法》应秉承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开展,坚持整体性原则,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期货法》等修法工作互相衔接,同时提炼吸收成熟的监管规则,完善货币市场法律规范的整体架构。
张智富建议对《商业银行法》重点增加或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法律层面实现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原则相统一;二是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三是扩大《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四是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建议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拓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并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写入《商业银行法》;五是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资本与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六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体系,明确跨市场、跨行业金融消费纠纷,由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解决;七是从法律层面完善应予处罚的情形和标准,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金融违法行为成本,提升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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