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谢卫:建议开放年金个人投资选择权

来源:证券日报 2020-05-21 10:26:40

摘要
作为基金行业从业者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将在今年两会中,对我国公募基金助力年金基金提出建议。谢卫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并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建议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

  作为基金行业从业者之一,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将在今年两会中,对我国公募基金助力年金基金提出建议。

  谢卫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并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建议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

  建议更多公募参与年金基金

  随着年金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同)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不断完善,年金基金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在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削弱了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谢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年金基金权益投资比例相对较低,权益类资产虽然短期波动幅度较大,但从长期来看,其对投资收益的贡献非常可观。目前我国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为30%,既低于全国社保基金40%的比例上限,也与海外成熟养老金市场平均40%到50%的权益投资比例存在较大差距。且在具体投资实践中,受到客户需求及短期业绩考核等因素影响,年金基金配置权益资产的比例也远远低于30%的比例上限。较低的权益投资比例,阻碍投资管理机构通过合理的权益资产配置来取得长期超额投资收益。

  此外,公募基金作为运作管理最为规范的一类资产管理机构,一直是全球养老金投资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在年金22家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占11席,其管理资产规模占比远低于9家保险机构,且在2007年之后机构数量再无新增。在包括公募基金、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类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中,公募基金机构的投资能力一直比较突出,当前的现状反映出了公募基金行业在年金基金管理中的参与程度与其管理能力不对等的事实。

  谢卫认为,个人投资选择权的缺失导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资趋向。“现行的年金制度设计没有开放个人投资选择权,而是由企事业单位统一决策、统一进行组合管理,更多地考虑中年和临近退休职工等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人群的投资要求,总体投资习惯趋于保守,反映在投资行为上就是对投资管理人的约束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导致投资管理机构被迫着眼于短期投资业绩,长期资金被短期化运作。”这种保守化的投资趋向,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公募基金行业通过权益投资获取中长期稳健收益的专业优势,也间接牺牲了年轻职工的利益。

  谢卫建议,应适当提升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比照全国社保基金,将年金基金投资权益资产的比例上限适当提升至40%,鼓励、引导年金基金加大对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资产的配置力度,通过提升年金基金的权益投资比例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增值能力。

  最后,建议放开年金基金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年龄、风险偏好等因素自主选择投资产品。建议在个人投资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入默认选项机制,将养老目标基金作为默认选项供参与者投资,实现参与者的养老投资目标。

  完善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管理

  近期,司法实践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呈现出“重保护、弱教育、轻分类”的现象,但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谢卫表示,司法裁判向全赔或全不赔两级分化转变,与禁止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精神有冲突,同时,司法裁判过严会影响发展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整体进程。此外,投资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谢卫建议,应平衡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与鼓励金融交易的关系。妥善处理“稳”和“进”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现金融稳定发展。

  “建议加快研究和确立适用于各类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标准。”他说,当前,部分行业协会提供了适当性问卷参考,但并没有公布具体分数指标或评分方式,部分金融机构的评估方式在司法案件中甚至不被法院所采纳,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销售适当性工作的不确定之处。

  因此,为稳定金融机构合规展业预期,降低引发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可能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尊重行业发展客观规律,促进金融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尤为重要。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