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资本违规承诺最低收益 法定代表人陈沛收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5-28 09:21:0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26日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诚资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国诚资本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国诚资本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26日发布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诚资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诚资本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国诚资本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等情形。

国诚资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诚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沛作为国诚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显示,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5280万人民币。陈沛为国诚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及唯一股东。

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5月2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沛:

经查,深圳前海国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资本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国诚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上述要求组织公司进行整改或妥善处理相关风险,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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