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证券绍兴一营业部老总遭监管谈话,暗中持私募股权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6-05 10:21:00

摘要
当事人刘攀在担任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提供保证金、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等便利并收取报酬;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三是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按照规定报告,且与其履职存在利益冲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刘攀在担任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提供保证金、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等便利并收取报酬;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三是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按照规定报告,且与其履职存在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刘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刘攀于2020年6月9日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04年4月30日,当事人刘攀为负责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3日,注册资本59.54亿人民币,罗钦城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舫金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10%。

    当事人刘攀,硕士学历,于2009年5月4日在万联证券获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于2012年9月28日离职注销;后于2012年10月9日在万联证券获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登记状态为机构内变更);2015年12月12日在万联证券任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至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攀: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提供保证金、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等便利并收取报酬;二是泄露监管调查信息;三是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按照规定报告,且与你履职存在利益冲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0年6月9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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