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坤投资遭责令改正 涉“员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19-12-27 10:43:00

摘要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坤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钱坤投资存在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业务推广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钱坤投资的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

中国网财经12月2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坤投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钱坤投资存在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业务推广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钱坤投资的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在职和离职人员花名册、CRM系统截屏、相关过程录音、服务协议、检查底稿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关于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第二十八条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的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钱坤投资作出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改正,并在签收监督管理措施次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的工作人员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业务推广环节未按规定进行留痕管理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的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需进一步加强。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在职和离职人员花名册、CRM系统截屏、相关过程录音、服务协议、检查底稿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关于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第二十八条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的规定。

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改正,并在签收监督管理措施次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