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可责令其退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监管机构可责令其退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
2015年3月,国务院取消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事项。2016年2月,修订后的《农业保险条例》在保留了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删除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是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做好取消资格审批后的农险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符合条件可无需资格申请
本次发布的《通知》共计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明确了农险业务经营条件。《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
第二,《通知》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
第三,《通知》建立完善了农险业务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下转第3版)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不能再搭共保体的“顺风车”
《通知》规定,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从整体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此外,考虑到《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农险经营标准,且各地农险招投标周期差异等实际,《通知》规定,对于此前已获得农业保险经营资格或开展农险共保业务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设置了两年的调整过渡期,给予保险机构较为充裕的缓冲调整空间,以加强制度出台前后衔接。届时仍未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通知》规定,各银保监局应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当地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并将管理规定和符合辖区内农险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报送银保监会,确保《通知》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