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人寿被处罚16万元: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来源:和讯保险 2020-06-15 09:48:28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2019年4月26日至30日,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组织全省分支机构员工及亲属参加乘坐邮轮活动。其中周某某等34人既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亦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的亲属,但在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为周某某等34名公司客户共支付费用合计10.10万元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2019年4月26日至30日,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组织全省分支机构员工及亲属参加乘坐邮轮活动。其中周某某等34人既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亦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的亲属,但在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为周某某等34名公司客户共支付费用合计10.1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给予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处1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处罚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

  被处罚单位: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1801、1802、1804、1805、1806、1807室

  主要负责人:陶东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4月26日至30日,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组织全省分支机构员工及亲属参加乘坐邮轮活动。其中周某某等34人既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亦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的亲属,但在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为周某某等34名公司客户共支付费用合计10.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后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6月3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被处罚人姓名:陶东胜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身份证号:4403011964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9年4月26日至30日,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组织全省分支机构员工及亲属参加乘坐邮轮活动。其中周某某等34人既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亦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的亲属,但在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为周某某等34名公司客户共支付费用合计10.10万元。

  陶东胜作为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签发了本次活动方案,知晓并参加了本次活动,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对陶东胜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后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陶东胜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6月3日

(责任编辑:牛江 HF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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