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大胆!网络逃犯两度创立私募卷款跑路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06-14 15:15:59

摘要
2014年,老板“巨泽建”注册成立了深圳富某1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1和公司),拿到了基金管理人牌照2015年3月,公司刚刚搬了新的办公场所,老板“巨泽建”突然不知所踪。2015年9月,不知所踪的老板摇身一变成为“李某2”,注册成立了上海云某1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裁判文书网最

  2014年,老板“巨泽建”注册成立了深圳富某1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1和公司),拿到了基金管理人牌照

  2015年3月,公司刚刚搬了新的办公场所,老板“巨泽建”突然不知所踪。

  2015年9月,不知所踪的老板摇身一变成为“李某2”,注册成立了上海云某1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

  裁判文书网最新一起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位私募实控人的真实身份,不叫“巨泽建”,“李某2”也是假名!真实身份是网络逃犯------吴璘!

太大胆!网络逃犯两度创立私募卷款跑路

  先从员工下手

  2014年,来到深圳后,吴璘购买了一张名为“巨泽建”的身份证,开始了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路。

  他先是成立了富某1和公司,并委托了公司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基金管理人牌照,并在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备案。随后他又设立了“智慧树金融”网络投资平台。

  吴璘最先瞄准的对象,就是手下的员工。

  富某1和公司主要是做私募基金业务,发行天耀投资基金,吴璘要求员工针对亲戚、朋友做相关宣传,做了宣传册给投资人,对外宣传是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要求30万元起投,国家要求私募基金是100万元起投的,后来有员工提出30万元起投还是太高了,希望降低至10万元起投,他也默许了。

  智慧树平台上线时,吴璘也要求所有员工都要参与投资。

  “2015年3月初,智慧树公司拟定全员营销,员工要累计投资6000元以上,否则公司将扣除当月工资的30%。”曾经的员工林某称。

  另一位员工张某2表示,自己购买过智慧树公司线上500元的产品,后来提现了,没有损失。但推荐刘艳丽、杜某、曾某2等客户在智慧树公司线上购买理财产品“智慧银票”,目前均未收回任何本金及收益。

  据吴璘供述,智慧树公司是做线上的金融投资平台,也是宣传投资银行承兑汇票,使用互联网广告的线上宣传模式,在网络上铺广告,“逮到一个是一个”。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吴璘以“天耀投资基金”向邓某等16人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60万元;2015年1月至同年3月,吴璘以“智慧树金融”网络投资平台向周某3等16人吸收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65.5859万元。

  改头换面设立股权私募

  2015年3月,吴璘因其真实身份及系网上追逃人员的情况被公司员工周某2发现而逃匿至外地。

  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2014年初,朝阳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了筹集资金维持公司的经营发展,朝阳公司以伪造的材料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或利用其所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骗取金融机构的保函并向银行申请借款,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所得资金由朝阳公司控制支配,用于朝阳公司及其所控制的旺财公司、聚瀚公司、金某1公司等的生产经营。

  而吴璘是朝阳公司背后的实控人。担保公司发现吴璘离开柳州市,无法联系,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吴璘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

  2015年9月,逃离深圳的吴璘继续私募事业。吴璘冒用“李某2”的身份信息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了上海云某1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

  然而,吴璘依然不知悔改。

  吴璘利用其所实际控制的上海云某1公司、广州云某1山水基金中心、广州云某1百汇基金中心等,分别收取江西路桥公司和河南百汇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和人民币100万元的投资款,并成立雅安1号基金、柏乡1号基金,让公司员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吸收投资款,并通过《募集说明书》宣传上述基金的投资政策、收益率等,承诺募集的全部资金将通过认购广州云某1山水基金中心或广州云某1百汇基金中心的有限合伙份额专项用于确定的PPP项目,定期向基金投资人分配收益。

  吴璘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向投资人支付产品分红及广州云某1山水基金中心、上海云某1公司、上海辕旭公司等的日常运营、员工工资、对外投资及购车、餐饮、服装等消费支出,或转至其他自然人或公司其他关联账户,而非投资确定的PPP项目,亦未按规定向所有投资人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法院开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法院认为,朝阳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保函等,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吴璘作为朝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吴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定期分红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册、发布互联网广告、开推介会、打电话推销或者口口相传等方式,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达人民币9045.5859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732.30458万元,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吴璘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编辑:吴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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